首页
|
交通
|
公司
|
劳动
|
民商
|
保险
|
刑事
|
离婚
|
休闲
|
站长
|
人身
|
电视
|
工商
|
建筑
|
新法
|
文书
|
常识
|
顾问
|
照片|
咨询
|
|
劳动律师
|
记者联动
|
法治视频
|
法律法规
|
客户关怀
|
公司律师
|
本站动态
|
民商专题
|
媒体之声
|
人身损赔
|
离婚律师
|
交通律师
|
新闻夜班
|
律师休闲
|
最新资讯
|
刑事综合
|
便民通道
|
赔偿标准
|
站长视频
|
本站公告
|
民商综合
|
股权转让案例
|
公司综合
|
风景照片
|
法律顾问
|
远东风采
|
建筑工程房地产
|
本站下载
|
法律文书
|
诉讼常识
|
站长相册
|
债权债务
|
工商登记
首页
>>>
诉讼常识
>>>
法律论文
>>>正文
浅谈邮寄催款函的诉讼时效问题
发表时间:2008-09-07 10:35:38 来源: 作者:梁颖(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点击数:
甲、乙于2004年6月12日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双方在其中约定:甲为乙代理参加一审诉讼活动,乙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代理费100000元。甲于2004年10月25日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乙在合同签订之日仅支付了50000元,余款一直未付。甲于2006年4月3日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向乙邮寄了催款函,但在邮寄详情单上并未注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甲于2007年7月18日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所欠代理费50000元。乙辩称并未收到催款函,甲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正如案例中所提到的,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人通过邮寄催款函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例子也不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债权人邮寄催款函的行为是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由于遇到的一些现实问题法律规定不明确,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法官如何判断诉讼时效,就出现了很多不同的意见,导致了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本人认为,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分析这个问题。
一、无法证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
在一些实际案例中,债权人通过国内特快专递方式向债务人邮寄催款函,但在有关邮寄凭证上均未注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债权人无法直接证实自己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签收,往往也会直接否认收到的物件为催款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由此可见,法官可以依据各种间接证据,根据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减轻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难以找到直接证据证明自己所寄物件为催款函的情况下,法官应当根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认定债权人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虽然不能完全排除债权人所寄物件为空白纸或其他非催款函的物件,但根据经验法则,债权人主张事实的真实性要远远大于债务人主张事实的真实性,故可以认定债权人权利主张的意思表示已到达债务人,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二、证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
债权人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向债务人邮寄过催款函,那么如何判定债务人是否收到催款函,也要分不同的情况讨论:
1、对于已签收的邮件,债务人仍然否认收到了催款函,辩称自己并不认识签收人。该邮件只要是债务人的传达室、收发人员签收,或者其工作人员签收即可发生效力,无需法定代表人签收或者加盖公章。根据邮局的正常业务,不可能将邮件交由与债务人无关的人签收。那么,这种情况是可以证明债务人已收到催款函的,债权人通过邮寄催款函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法院可以认定其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2、对于因债务人名称或地址的变更而没有签收的邮件,本人认为,应视为债权人权利主张的意思表示已到达债务人,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债务人对有关信息的变更有义务告知债权人,否则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并未收到催款函,法院也可以认定债权人已将主张权利的意思表达给义务人,具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对于债务人有证据证明因邮件的遗失而未收到催款函的情况,债权人邮寄催款函的行为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债权人通过邮寄催款函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需留意邮件的投递情况,对于邮件的遗失,应及时补发,否则,其邮寄催款函的行为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法官应根据具体的邮寄催款函的情况来判断诉讼时效。债权人在通过邮寄催款函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候,应在有关邮寄凭证上注明邮寄物件,同时也要注意邮件的投递情况。债务人在自身的有关信息有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债权人,以免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说明:转载文章的观点并不一定代表本站的观点。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
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
远东所再获广西区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
[视频]从法官到律师---走近远东律师事务所熊律
·
远东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照片
·
熊律师代理一起离奇借款纠纷案(附南国早报报
·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
·
广西电视台对熊律师承办宁明交通事故案件报道
·
广西电视台报道熊律师承办交通事故案件(图)
图片新闻
十几年工龄只得半月补
徐州“一夫二妻”区委
家庭矛盾起纠纷 老父率
组图:鸟巢闭幕式上燃
热点文章
·
房屋维修合同
·
10.28熊律师参加刑事辩护律师义务咨询日活动
·
房屋维修合同样本
·
房屋维修协议书
·
审理新型毒品案件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
山东高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谈会纪要
·
如何认定票据诈骗罪的“明知”
站长视频
反悔的买卖
熊律师参加深圳特大网
魔鬼弯道引发的车祸官
宁明交通事故案专题报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
】广西
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
邮编
】:530022 【
电话
】13878124891
[备案号:
桂ICP备05003070号
]|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
ip查询
|
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
|
自助链接
|
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
.Com
,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