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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08-09-14 08:12:29 来源:中国司法 作者: 点击数: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新公司法第143条还规定: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除限制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定情形外,对于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也应有所限制。在美国,公司回购股份被视为公司向股东进行资产分配的一种形式,同公司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受到同样的法定限制。[9] 如上所述,我国新公司法则规定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5、因股权质押导致的股权转让

  股权出质的特点:出质的股权须依法进行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须办理审批手续。

  我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新公司法第143条第四款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层次分析

  股权转让合同,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不但是股权转让人与股权受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同时还涉及到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权转让合同在排除了股转限制的情况下,经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合意同意,并且办理了公司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工商登记变更,则该股权转让是效力全面的股转,在股权转让人、受让人、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之间产生全面的约束力。但如果欠缺上述四个环节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则关于股权转让的效力都可能产生争议或出现问题。

  A、不排除股转的法定限制或意定限制可导致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

  B、只有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意,但未办理公司的股东名册变更,则股权转让合同只在转让方与受让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公司。

  C、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则股转合同对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不产生约束力,除非第三人知情。

  (二)几种特殊情形下股转合同效力分析

  1、有限责任公司中未排除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合同的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或者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其价格或者其他主要条件低于向其他股东告知的价格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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