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查阅了外国的规定,如美国、欧洲的有关规定,其实早就很明确地规定,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不包括辩方的证据。它是对公权力的一种限制。说到这里,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我们对公权力、私权利的区分始终没有搞清楚,把律师的私权利和公权力混为一谈,这也是这么多年来把律师一直当作一个异己力量来加以看待的原因之一。
在不久前,我参加一个刑事和解问题的研讨会。第一,参加研讨会的律师只有我一个人;第二,在我之前发言的所有人把刑事和解的责任都放在公检法三机关上,没有一个人提到律师。后来我发言时我说你们犯了一个巨大的错误,刑事和解制度是私权利与公权力的结合。你公检法三机关能主动地劝人和解吗?你只能支持包容他去和解,你可以去主持和解,但你不能主动劝他们去和解。恰恰在刑事和解这种制度中,起主导作用的应当是律师,为什么没有想到律师?因为还是把律师当成异己分子,没有把律师当成一种可以利用的正面力量。光说律师到处挑事,律师平事的作用为什么没有看到?其实,律师主要的职能是化解矛盾,是解决矛盾,律师参与诉讼的过程也是在解决矛盾。
就在上周我在全国律协开会的时候我又提到一个问题,全国律协有22个专业委员会,在专业委员会主任会上,我又提出了一个有些人不爱听的问题,为什么?我们很多律师在很多场合高谈阔论,自称所从事的是高端律师业务。什么叫高端业务?什么证券业务、什么IT业务、什么非诉业务啊……弄了半天,刑事业务倒成了低端业务。你要说是个新型业务也可以,你是为高端产业服务的业务也可以,人家高端,你怎么就高端了?远的不说,只说近代几百年的律师业务,应该说真正高端的是刑事业务,因为它涉及的权利价值更重要,难度也更大。但我们做刑事辩护的律师从来也没把自己说成是高端业务。这个事看来不大,但这种现象说明,连律师界自身对于律师职责定位的认识也有误区,说明还是没把律师的职责定位弄清楚。
时间关系,我不多讲,但是我想强调一个问题,律师制度本身和法治大环境是密切相连的。现在出现这么多问题,怎么办?我曾经思考过恢复律师制度三十几年来的状况,前二十几年律师制度发展得突飞猛进,举世瞩目,我们每个人都为之自豪,为之鼓舞。可是后来的十几年在倒退,在大踏步地倒退。
我在去年《律师文摘》年会上说了一个观点,由于某种特殊的原因,法治的春天可能会提前到来。今天我似乎看到了希望。但是希望能有多大?前进的步伐会有多快?我们只能是看发展。但是我要说一句话,不管希望大小,历史必然是向前发展的,任何落后的力量都是阻挡不住的。但是还有一条,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和偶然性是相结合的。历史必然发展,但如果消极地等待发展,时日就会很漫长。如果我们大家都积极努力去争取,充分利用一些偶然性的因素,就可以加速历史的发展进程。我希望我们大家共同努力来做到这一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