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由于涉及的多是财产权,即使侵犯人身权,也是轻微的,不构成犯罪,当事人冒着犯罪的极大风险去伪造证据的,似乎还不多见。
但是,刑事案件往往触及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会被剥夺,甚至还会关系被告人是否被杀头,被告人及其家属就有可能利令智昏。
最常见的就是,有的被告人家属先是贿赂证人或者威胁证人,然后要律师去取证。律师可能不知道被告人家属已经做了工作,有的被告人家属还宣称与证人素不相识,其实已经暗渡陈仓,律师被蒙在鼓里,最后取了证据。
若证据与控方的证据大相径庭,一旦证人人身自由受到威胁,证人翻证就会成为必然,律师的风险就会接踵而至,可谓防不胜防,律师似乎铁定的是替罪羊。
纵然被告人家属没有对证人做过手脚,证人确实是如实作证,但是若与控方证据前后不一样,由于法律事实的真与伪难于分辨,证人会陷入伪证罪泥潭,出于明哲保身的现实考虑,证言会回归到控方立场上。
证言回归之时,也是律师牺牲之日。正可谓,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
律师不敢冒然取证,绝非出自于律师渎职,实乃源于抚之不去的职业风险。律师惶惶不能自保,若想给被告人做出有力的辩护,那几乎是痴心妄想。
申请证人直接出庭作证,或者申请检察院、法院调查取证,未尝不是律师自保,也是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方法。
作者:段建国,开物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副主任,《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约评论员,中国法学会诉讼文书学会理事,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