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喜欢刑事辩护,因为这更刺激。不管一个人犯下多么可怕的罪行,被逮捕关押送到被告席上,他都是一个弱者,刑事诉讼甚至被比作“国家与公民个人的一场战争”。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个个都是老大难。我介入的刑事案件里,绝大多数都有刑讯逼供现象。但在法庭上我提出刑讯逼供问题,法庭根本不接受;哪怕在虎视眈眈的检察官面前拿出证据,法庭也视而不见。因为司法不独立,不少案子法官作不了主,要听庭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的,法院又不敢得罪公安局、政法委、党委书记。——法官要像西方国家的同行那样,多牛啊,总统都要向大法官宣誓。律师的才能体现在,通过法庭辩论说服法官,但如果听审的法官决定不了案件,律师和法官都不会有什么尊严。
在辩护过程中,法官有时候无法保持中立,屡屡打断律师发言。根据我对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观察,不管多复杂多重大的案子,几乎都是半天完成,很少超过一天,超过两天的就更是凤毛麟角。律师也许准备了一大堆证据,一大套法理,一大篇“结案陈词”,但是法官会说:“请你简单点儿”、“这个与本案无关”、“时间关系,庭审到此结束”、“庭后提交书面辩护词吧。”——你想学林肯、丹诺,可你连随便站起来的权利都没有、不能在法庭上走动、希望出庭的证人都被拒绝、更没机会对控方证人交叉询问、甚至想说的话都不能说完。你要惹法官不高兴,天津法官给你一老拳,云南法官没准儿把你铐在的篮球架上。我在石家庄辩护的一个案子,法官很生气,后果是我被四个法警拎着胳膊腿儿扔出法院大门。你想刺激,想为正义而战,但得到的是一肚子委屈。
尊严就体现在细节之中。我到全国各地法院办案,有一个很深的体会:法院大楼越来越豪华气魄,大门越来越宽,但律师和群众从这里进不去——必须绕到侧面走窄窄的侧门。往大了说是法院的位置没摆正,往小了说就是欺负人。这要改。我们的司法制度需要大力改革,才能有法律人的荣誉。而完善司法制度离不开法律人的具体行动,每一次开庭,每一次辩护,每一个判决,每一个立法。我们曾经为正义而奋斗过,这就是法律人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