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提醒:先开发票后交付货物得当心法律风险(熊潇敏律师电话:138781248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从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货物买卖过程中,作为卖方即使给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表明已向对方交付了货物,出卖方仍然要提供货物交付的相关证据,因此,自该司法解释生效施行后,增值税发票就不能作为已经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的有力证据,在交付凭证需要慎重保留。此外,作为购买方,先开票后付款,更要当心!
同样,在交易货物过程中,买方往往都要求卖方先开具发票,然后买方凭发票出账,才将货款打给卖方,这在公司之间采取该交易形式非常常见。这主要是买方财务为了好处理财务账目采用的一种方法。这样一来,作为卖方如果在开出发票给买方后,万一买方持发票主张已付货款,卖方往往处于一种非常不利的地位,一旦闹到法院,法院一般也是支持买方。为此,南宁律师建议,即使采用无开票后收款的,那么在交付发票给买方时就让买方出具收到发票的收条,并在收条上注明票号、开票项目及该款未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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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熊潇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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