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驾驶摩托车搭乘B与C驾驶的小轿车相撞。A仅受轻微伤,B严重受伤截肢致3级伤残。需长期需人护理。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A与C负同等责任。B与A、C协商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A、C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12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的保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其余不足赔偿B损失部分,由A与C各按50%承担责任,即按份承担责任。驳回B主张A与C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
问题提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作为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的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法理评析
(一)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
何为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
何为按份责任?按份责任是指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责任分担比例承担责任。
两者相比就会发现,在侵权中规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对债权人(受害人)权益的有力保障。特别是在多个侵权人存在的情况下,侵权人互连带责任的,受害人权益得到保障就越能体现。每个赔偿义务人都有义务足额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如果赔偿义务人承担的按份责任,那么赔偿义务人就有权拒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的赔偿。因此,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应承担连带责任却按按份责任承担的话,直接受到侵害的是受害人。
(二)事故责任认定不是民事责任认定
在两车对向相撞的交通事故侵权中,作为事故双方的共同表现出来的是共同过失。交警部门一般会按照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划分责任比例。如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或双方负同等责任。但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只是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应承担多大的事故责任进行划分。但这并不能与民事责任划等号。且,这一划分也并不是确立肇事双方对受害人按份承担责任的比例。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还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事故各方在事故中的过错大小综合进行分析,同时结合侵权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责任比例与承担责任形态。不能机械理解,交警部门划分的责任比例就是侵权方应按份承担的比例。
(三)责任形态的确定
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的特点就是双方因为共同的过失让两辆机动车发生碰撞,在碰撞的一瞬间,侵权的事故发生,侵权的损害后果是因为两车驾驶员的共同过失相结合所导致,是不可分开,不能分离的。侵权不存在先后,缺少任一方都无法造成加害行为的发生。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将于7月1日生效实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笔者认为,两车相撞是共同侵权行为的结合,致受害人损害应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而法院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的责任划分,判决侵权人按份承担责任,是对交通事故侵权的特点的误解,因此是错误的。
文/广西专业律师网(www.fawu365.com )熊潇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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