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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常见纠纷的解决

 

发表时间:2007/10/3 23:46:58 来源:江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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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买卖合同中,按时付款和保证产品质量是双方当事人各自最主要的义务,也是最常发生的纠纷。如果发生纠纷,在付款方面多是逾期付款,在产品方面多是逾期交付或瑕疵交付。
    一、质量瑕疵。
    许多产品质量问题的纠纷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就是买受人在收货时没有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并且还给出卖人出具了验收证明,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时,出卖人多以买受人的签收证明来抗辩。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合同法规定了验收制度。一般说来,出卖人交付产品后,就失去了对产品的控制,因此出受人对产品的质量的担保只能截止到交付日期。但是,如果产品有保质期的,则应当按照保质期的规定。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有时候出卖人由于技术和经验的原因,在接受产品是即便进行了检验,也并不能看出产品质量的瑕疵,因此完全认为买受人签收合格就视为产品质量合格未免显失公平。基于此种原因,合同法为了平衡各方利益,规定了一个合理期限,由于合理期限不容易确定,因此又规定了2年的期限。即一般的是合理期限,如果合理期限确实无法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2年的期限是最长期限。在此期限内买受人没有提出质量异议的,视为质量合格。所谓“视为”就是法律直接作出认定的,这样的认定是不允许推翻的。“视为”和“推定”的差别在于,“推定”也是法律作出认定,但是“推定”是可以用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的,因此,法律上凡是规定“推定”的都还有救济之途,还有救济之道,相对人还可以通过举出相反的证据来加以推翻。“视为”不行,法律直接作出认定,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证据来加以推翻。可见“视为”这个概念非常特殊,一经“视为”毫无救济途径。还有我们可以看到“视为”这个概念又是事实的认定,它据以认定的前提条件也必定是事实,一定是确定无疑的事实,必须是确定的事实。(梁慧星语)
    对于出卖人采取欺诈行为的,法律不保护其上述利益,买受人对产品质量异议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二、逾期付款
    逾期付款是指付款人没有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时间付款。对于约定了付款期限的,相关纠纷处理并不难。但是对于没有预定确定付款期限的,可能有一些麻烦。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依照交易习惯等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对于这种情况,学理上争议较多的是诉讼时效何时计算。一些观点认为,如果买受人接受货物后出具欠条,则从出具欠条之日起开始计算时效。一种观点认为,没有约定付款期限的,可以随时主张付款,因此应从第一次主张付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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