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就有关事实或法律事项向特定对象进行告知的专业法律文书。英美及香港律师均将律师函称作律师信。
一、律师函应用范围及作用
(一)应用范围
律师函的应用范围是非常广的。在目前律师实务中,对特定对象就有关事实或法律事项进行的说明、声明、通知及请求等情形均可应用律师函,比如:合同解除的通知、合同终止的通知、合同标的物瑕疵通知、维护权利的声明、停止侵权行为的请求等等。
(二)作用
从本质上来看,律师函的意思表示实际就是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但律师函与委托人自行出具的函件相比在意思表达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分寸和进退的掌控等方面较优,更有利于保障委托人的权益。此外,由于律师函介入了律师法律和经验等专业判断,更有利于引导特定对象(大多数情况下为非法律专业人士)形成委托人希望的法律思维和法律判断,并产生委托人希望的效果。具体来看,律师函主要作用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传达意思表示
律师函可以向特定对象传达当事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的严正立场和主张,这是函件应当具备的基本功能。此外,鉴于律师函的制作主体是具有律师身份的法律专业人士,因此,也传达了委托人在意思表示的目的不能实现时,将立即诉诸法律手段(如诉讼)之意,以引起特定对象的充分重视和谨慎对待。
其二、保存证据
从保存证据角度考查,律师函可以作为委托人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证据,比如,可以作为合同解除权行使通知义务的证据;律师函可以作为主张权利的证据,进而产生时效中断等法律效果。
二、律师函法律服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为了有效控制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律师与受送主体之间可能产生的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提供律师函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依法执业、勤勉尽责的基本执业准则。为了规范律师函法律服务,控制执业风险,律师函法律服务应当遵循下述原则:
(一)客观陈述原则
律师函的内容必然会涉及有关事实陈述,否则律师函将言之无物。事实陈述应当是委托人提供材料的客观反映,应当完全忠实于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必须做到言之有据,这是律师函的基本要求。
由于律师函的作用是传达意思表示和保存证据,不客观的事实陈述不仅会引起受送主体的异议和反感,无法达到委托人传达意思表示的目的,还有可能形成对委托人不利的证据。
(二)书面确认原则
委托关系应当书面确认。律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书面委托,以确定委托关系、委托范围及代理权限。这不仅是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的规范性要求,也是规避风险的基本前提。
律师撰写的律师函在发出前应当请委托人予以书面确认。这是律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可以有效避免因律师函的事实内容而与委托人发生的纷争。
律师事务所应将委托人的上述书面确认作为工作底稿长期保存。实践中,由于律师函业务较为琐碎,且大多是为长期客户撰写,因此一般根本不办理正式的委托手续,相关材料也未形成独立的卷宗进行管理,这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三)适当发出原则
律师函的受送对象要适当。律师函的受送对象是特定的,具有很强的相对性,应禁止公开发布。实践中,在媒体上公开发表或在公众场所公开发布的做法值得商榷,很可能引起侵犯商业信誉和个人声誉的风险,绝不足取。
律师函的发出时间要适当。律师函的发出应依适时性和及时性原则,根据委托人的具体要求及客观情况确定,不能一概而论。比如:出于策略等诸多因素的考虑,有一些律师函应当选择适当的时机发出;而有一些律师函有较强的时效性要求,必须及时发出。
律师函的发出方式要适当。律师函的发出方式应根据委托人的目的,并结合律师函的作用予以确定。发出方式包括传真、当面递交,邮寄(普通邮寄、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等。如需保存证据的,应以能够证明送达特定对象或可得到特定对象确认的方式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