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仲裁制度以其自治性、高效性、保密性、一裁终局等优势受到人们的青睐。但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仲裁制度经常被虚假仲裁者利用,恶意串通仲裁损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这不仅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南宁律师建议,从三方面完善虚假仲裁的民事救济途径。
建立虚假仲裁识别机制。仲裁机构应从受理环节开始,加强警示识别工作。如在立案、接待窗口的醒目位置设立禁止虚假仲裁的警示,印发打击虚假仲裁法律宣传手册,告知仲裁当事人虚假仲裁的后果,引导其诚信仲裁。同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法院和仲裁机构之间实现案件信息共享,协调相关部门对仲裁机构信息查询方面予以配合和支持。在审理仲裁案件时,仲裁庭应注意审查因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强化而可能带来的瑕疵和纰漏。
建立案外人听取评判机制。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发现有虚假仲裁嫌疑时,应主动依职权将案件的有关情况通报给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有权提出主张,陈述事实与理由。仲裁庭应向当事人宣示案外人所持主张及所提供的证据,要求当事人对此发表意见并举证。仲裁庭在综合案情的基础上,对案外人的主张进行评判,认为案外人主张成立的,应驳回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这种评判机制既有利于仲裁庭全面准确地查明案情,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也有利于维持仲裁的自治性、保密性、高效性。
建立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机制。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是指案外人认为生效仲裁裁决侵害了其合法利益,从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应以案外人为原告,原仲裁当事人为共同被告,起诉审查的内容应仅限于审查当事人是否适格、是否具有诉的利益、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至于管辖法院,因目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由中级法院管辖,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管辖法院也应为中级法院。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属于实体争议,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如案外人对一审不服,可以提出上诉,给予其救济机会。总之,该机制对案外人而言,提供了有力的救济途径;对当事人而言,能有效遏制当事人的恶意串通。
(作者:张宇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