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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刑事律师讲解: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发表时间:2013/3/25 9:17:29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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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刑事律师:索债型非法拘禁常常伴随着暴力的阴影,为追回债务,债权人往往铤而走险选择激进的方式追债,这一行为常常会构成几类相似的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之间的区别是较为明显的:

  第一,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三罪尽管主观上都是故意,但犯罪目的却不相同。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以追索债务(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索要自己的财物,实现自己的债权为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在明知被害人不再欠钱的情况下,以索要债务为借口,实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或威胁方法强行获取他人财物的,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

  其次,犯罪的起因不同。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为实现将他人财物占为已有的目的,往往选择不特定的犯罪对象,被害人无任何过错;“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事出有因”,而被害人大多有一定的过错,即欠债不还或有客观存在的债务纠纷。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与否是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关键特征。

  再次,客观表现不同。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等方法为必备条件;敲诈勒索罪是以胁迫方法为必备条件;“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客观上不要求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虽然在实施非法拘禁过程中,也可能会有捆绑、殴打等行为,但对他人的健康损害一般比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小得多。其殴打暴力手段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包括轻伤),如造成重伤、死亡,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暴力索债的数额很小,非法拘禁的时间很短,无轻微伤以上伤害,且为合法债务,不宜按犯罪处罚。

  最后,社会危害不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给被害人和社会造成的心理影响、不安全感和危害有很大不同,前者不利影响和社会危害性比后者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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