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案例分析:是非法同居还是事实婚姻 财产可否分割?

 

发表时间:2013/10/5 10:54:15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专业律师网www.fawu365.com推荐专业的律师·广西律师·南宁律师|

  「基本案情」

  张某(男,28岁)与王某(女,22岁)于1996年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1997年初,张某与王某向双方父母提出结婚。双方父母一致反对。张某与王某为躲避家人的干涉,到其它城镇租房共同居住。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为共同生活购置了家具、电器和其他生活用品。所需费用用张某打工的收入支付。王某无工作。1997年9月,张某在打工过程中发生事故身故。张某的父母认为张某在与王某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财产,是以张某的打工收入购买的。张某与王某未办理婚姻登记,不是夫妻,该财产应当由自己继承。王某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该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大部分由自己继承。双方争执不下,张某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如何正确区分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对此,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王某在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非法同居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王某在与张某共同生活期间,相互扶助,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分给她适当的遗产。但双方同居生活期间购置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而应当作为张某的个人财产,由张某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王某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由于双方的父母的干涉,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到县城租房同居。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抱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所以,对张某和王某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购置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依法分割之后,对张某应得的部分由王某和张某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

  「法律评析」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定婚姻而言的,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四)事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非法同居是指当事人双方秘密地或公开地以通奸、姘居或同居为形式而结合的违法两性关系。除了事实婚姻之外,其他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男女关系,均为非法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二)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前后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时认定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规定了不同的标准和处理办法。《解释(一)》考虑到事实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具体情况的复杂性,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从实际出发,在一定时期内有限度地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然后逐步过渡到不承认主义。同时,解释后于《意见》公布实施,所以对《解释(一)》实施后的此类型案件应当优先适用《解释(一)》的规定。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非法同居财产分割请南宁律师,事实婚姻财产分割请南宁离婚律师
更多与 非法同居财产分割请南宁律师,事实婚姻财产分割请南宁离婚律师 相关新闻:

·黎某财产分割纠纷专项服务(已委托)·男子不满财产分割 酒后失手打死亲生父亲
·16岁男孩迎娶14岁女孩 年龄太小不能算事实婚姻·男子离婚不满财产分割持刀砍死岳母砍伤妻子
·10月11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市中级法院开庭·[南宁律师]解除非法同居财产如何分割?
·为避限购而离婚所签离婚协议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南宁律师:离婚后房屋拆迁如何进行分割?

 
上一篇【南宁离婚律师】婚姻纠纷期间你会查对方的财产吗?
下一篇[南宁离婚律师]离婚时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