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与丈夫本来恩爱,他从办公司后,开始寻花问柳,并结识了有夫之妇王某,两人时常在办公室做苟合之事。全公司的人虽然都知道,但无一人告诉我,因此我被蒙在鼓里,还一直以为他是个好丈夫。直到不久前,我因有急事到办公室找他,正巧碰见两人相拥调情,我非常吃惊,情急之下打了那个女的。事后,我一直无法容忍丈夫的背叛行为,便根据新《婚姻法》有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起诉离婚,并要求大夫赔偿我30万元,不料法院竟驳回了我的损害赔偿请求。我丈夫与王某勾搭成奸,保持不正当关系达5年之久,外人都知道,他也承认。明明是他有明显的过错,法院为什么不支持我的损害赔偿请求?
答:法院的判决与你的期望相距甚远,你无法接受,这种心情我们完全理解。但问题是你走进了法律的另一个误区,混淆了“同居”和“通奸”的概念。《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是否支持你的损害赔偿请求,关键要看你丈夫与戴某保持不正当关系的行为是属于“同居”性质,还是“通奸”性质。
“同居”和“通奸”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通奸”主要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秘密地、临时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双方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对内不共同生活。
从你的情况分析,虽然你丈夫有5年之久的婚外情,但他的行为不具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特性,而应当属于“通奸”性质。据此,法院驳回你的损害之诉讼请求并没有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