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法院网
马英和余山(均系化名)是一对离婚男女,他们在生活上、感情上早已分道扬镳,却因为拖欠信用卡透支款,又双双站在了被告席上。9月11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马英和余山共同偿还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7,254.34元。
事情还得从2004年6月说起。当时,两人新婚不久,余山便以马英的名义填写了一份人民币贷记卡申请表,并附有马英的身份证复印件,向某银行上海分行申请办理持卡人为马英的信用卡。银行审查后接受了申请。2004年7月5日,余山拿着他本人和马英的身份证,领取了信用卡。次日,该信用卡便开始启用,至2005年2月20日最后一笔交易止,上述信用卡共透支6,463.22元,至2006年2月15日止共产生透支利息751.12元。2005年4月14日两人自愿调解离婚,2005年5月19日,信用卡挂失,挂失费40元。
银行发现信用卡透支还款逾期后,为此多次向马英催讨,都没有音讯。无奈之下,银行只得将马英和余山一起告上了法庭。谁料马英却说:信用卡是余山偷了她的身份证,私自向银行申请办卡,她一点也不知情,也没有使用该卡花过一分钱,所以她不应该还钱。余山则辨白,信用卡确实是马英申请办理的,也一直由马英使用,自己只不过是代为填写申请表领卡而已。在两人离婚时,马英曾承认过这笔债务,并表示由她一人还款,所以银行只能向马英催讨,不应该要求他余山还钱。两人找出种种理由,互相推诿,谁都不想还债。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信用卡是马英向银行申请办理还是余山借用马英的名义办理,两人之间存在争议,对实际由谁持有信用卡双方均未举证,但是信用卡申请之日至使用截止之日均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却是不争之事实,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故不论是余山还是马英在接受银行贷记卡后,在使用信用卡中发生透支,未及时偿还,两人都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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