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作者:王琴 |
已经与前夫离婚的杨丽娜怎么也没想到,会收到法院关于借贷的传票。前夫婚内借的钱,杨丽娜一无所知。
2005年8月杨丽娜和前夫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家庭的20万元债权归前夫所有,婚内所有的债权、债务均由前夫拥有并承担。
2006年,因前夫杜均一直没有偿还14万元的债务,债权人朱某将杜均和杨丽娜一起诉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杨丽娜夫妻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属有效合同,杜均应独自承担朱某14万元的债务。
对此朱某和杨丽娜的前夫均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该案二审主审法官市中级人民法院黄永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债务是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二是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本案中的借款,既非以杨丽娜夫妻二人名义所借,其前夫又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婚内夫妻双方共同开销,故而认定为杨丽娜前夫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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