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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 首判不能“分房”

发表时间:2008-09-12 23:39:51 来源: 作者:


 来源:法制晚报


       法院适用物权法“一物一权”原则 认定协议无效 房屋归女方给男方折价款分割两居室 约定一人一间 均拥有“主权” 女方反悔起诉此案终审判决。


  本报讯 离婚夫妇索先生与张女士自作主张——约定两居室一人一间,每人对自己的屋子享有“主权”,但这个约定却违反了一房不能有二主的法律规定。日前,一中院依据《物权法》终审判决该单元房只能归一人所有。


  这是《物权法》实施以来,一物一权(所有权)的基本原则首次在法院判决中得以适用。
  索先生与张女士于2005年协议离婚。针对登记在张女士名下的一套两居室,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间归索先生所有,一间归张女士所有。

  2007年1月,张女士对离婚协议中的房屋划分不满,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约定无效。

  此案经过二级法院的审理,一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双方的约定无效,两居室归张女士所有,同时张女士给付索先生房屋折价款。

  法官释案
  本案承办法官说,一套房屋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虽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但法律不允许对同一套房屋设定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也就是说,一套房屋不能由两个以上个人分别拥有该套房屋的不同房间。因为一套房屋如果设定两个以上所有权,不仅每个所有权的范围和界域无法确定,而且所有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也无法实现。

  这在物权理论上称为一物一权原则。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给物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就是在《物权法》施行后,依据物权基本原则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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