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王海文
夫妻俩离婚,丈夫李先生在诉讼期间擅自转移房产给他人,结果被市一中院终审判令给付前妻顾女士房屋折价款23万元。
顾女士与李先生于1996年2月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各自都有子女。2006年6月,顾女士觉得男方感情淡漠,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李先生不同意。此后,两人关系并未改善,一年后顾女士再次提出离婚。然而,就在一审法院判决离婚期间,李先生一边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一边将自住产权房转移给他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是正确的。系争房产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李先生名义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认可价值为46万元。李先生在诉讼期间将系争房产权利变更在案外人名下,违背了诚信原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他自己承担。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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