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申思明;敏谂 来源:东方早报
恋爱时购买房产没有约定出资比例,分手后房产升值一倍,如何分割房产?考虑到房屋增值因素,应给予未取得产权的一方相应的折价款。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但女方应支付男方高于其付款一倍以上的价款计21.13万元。
洪小姐与胡先生原是一对感情甚笃的恋人。四年前,两人以80多万元的总价购买了位于闵行区的房屋一幢。当日两人即支付了包括2万元定金在内的购房首付款16.12万元。而对于剩余的64万多元的房款,由洪小姐作为借款人、胡先生作为抵押物共有人向银行贷款15年。
2001年11月房屋交房,但此时洪小姐与胡先生却已分手。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装修后,2002年年中洪小姐搬进了新居。虽然人是入住其中,然而房屋产权问题悬而未决,今年5月洪小姐一纸诉状将胡先生告上法庭。
在诉状中,洪小姐称购房时胡先生出资10万元作为首付款,而自己则出资70.2万元,因双方在房屋产权上未能协商解决,因此请求法院对房屋进行析产,产权归其一人所有,由其返还胡先生支付的首付款10万元。
审理中,法院委托有关机构对房屋进行了评估,结论为该房产的市场价值为169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查明,双方在共同购买房产时并未订立书面协议,也无证据证明曾约定出资比例,因此应按双方实际出资情况确定双方对房产所享有的份额。考虑到目前房价已大幅上涨,故在支付房产折价款时,应考虑胡先生支付的首付款的增值部分。据此,闵行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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