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释义:本条是关于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的规定。
一、本条列明了三种情形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女方在怀孕期间。如果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怀孕,女方自己发现并提出上诉,应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离婚请求。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所谓分娩,是指胎儿脱离母体作为独自存在的个体的这段时期和过程。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实,无论婴儿是否活着出生,也不论出生是否死亡,均应应一年期间的限制。
3、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中止妊娠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本条并没有对中止妊娠的原因加以限制性规定,因而,只要女方有中止妊娠的事实,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应适用此条规定。
二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范围及其例外,这条规定限制的主体是男方,而不是女方;限制的是男方在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而不是否定和剥夺男方的起诉权,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不涉及到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实体性问题。
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性规定有两种情形可以例外:
其一,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不受此限制。
其二,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但如何定性“确有必要”呢?根据审判实践,主要指以下几中情况:一是男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女方婚后主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的。包括女方婚后卖淫、与他人通奸、姘居或重婚而怀孕的;二是女方怀孕期间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其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严重侵害的;三是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
三、法律还规定了该条的另一种例外情形,即在此期间,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女方自愿放弃法律对其的特殊保护,说明其本人对离婚已有思想准备,此时,不应加以限制,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判予离婚。
四、制定此条规定的必要性,为了照顾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特殊情况,保护胎儿、婴儿的健康、维护妇女的身心健康,上述限制是完全合理的。对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一方面胎儿或婴儿正处在发育阶段,正需要父母的合力抚育;另一方面妇女也需要身心的康复,如果此时男方提出离婚请求,对妇女的精神刺激过重,既影响妇女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胎儿或婴儿的保育。在上述期间内禁止男方提出离婚,不仅出于事实上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法律不仅要保护胎儿和婴儿,同时也要保护妇女。为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正当利益,法律禁止男方在此时提出离婚请求是完全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