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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发表时间:2008-07-07 23:15:55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作者:


争议焦点

  1、夫妻双方约定的不出轨、不离婚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2、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背叛行为是否能索赔?

  案情介绍:

  2004年3月我与本县的黄某经别人介绍而认识,并于当年的10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我们还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内容大致为:“婚后不许背叛,若一方背叛则必须向对方赔偿5万元;婚后不许离婚,如果一方提出离婚,赔偿另一方5万元”。

  2007年黄某外出学习时与同事丁某发生了恋情,并租了一套房供两人偷欢,致使丁某怀孕。我于2008年3月发现他们的不正当关系,多次请黄某单位领导劝说做工作,不仅无效,他反而对我打骂。迫于无奈,今年6月,我正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并要求黄某赔偿我5万元损失费,而他却拿出“忠诚协议”,以我主动提出离婚为过错,反而要求我赔偿他5万元。我不知该如何是好。

  广东东莞  王灵梅 来信

  法理分析: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李健律师

  1、夫妻约定“不许离婚”于法无据。

  《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此可见,设定“不离婚”这一涉及到人身关系的协议是不适用《合同法》的,而在现行其他法律体系中也未曾对婚姻关系的设立终止有特别法的规定。所以夫妻约定的“不许离婚”条款于法无据。男方的5万元索赔也当然无法律基础。

  并且《婚姻法》“婚姻自由”原则也包括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不许离婚”条款理论上其实是有违背该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属于当然无效。

  2、夫妻约定“不许背叛”受法律保护。

  约定的“不许背叛”内容,其实仅是对单方民事行为的限制,不同于人身关系的限制。并且约定的内容合乎法律规定。《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所以夫妻再以书面形式把法定的权益体现出来,是于法有据的。

  夫妻双方应该如约遵守,否则不仅是违约也是违法。

  3、因男方背叛行为女方可行使索赔权。

  不仅约定的“不许背叛”受法律保护,在此基础上设置的5万元索赔权,也可随着男方背叛行为而生效。双方就“不许背叛”事项,签定的是一份真实自愿的“附条件生效合同”。类似于学校承诺学生考上名牌大学就奖励几万元的情况。都是约定设置了合同生效的必须条件,只要该条件一旦出现,就可以依照承诺的标准要求义务人履行责任。而双方设置的生效条件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就是有效力的。所以女方可收集相关证据,行使对男方的索赔权。

  4、女方的损害索赔必须在诉讼中一并提出。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针对这一条款的具体行使方式和时间,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细化到: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所以女方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起索赔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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