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夫妻离婚前一方单独借款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发表时间:2008-05-07 07:56:41 来源: 作者:


夫妻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离婚后,这笔借款该由个人承担还是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呢?

  案情经过:陈某向林某借款1万元,并以个人名义向林某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可是到了借款期限,陈某却没有按约如期还款。无奈之下林某遂想通过法律途径讨回欠款,由于郭某与陈某曾是夫妻,林某认为该债务应有两人的共同承担,于是将两人一同推上被告席。

  庭审中,陈某称,自己确实曾向林某借款,但是个人所借,与郭某无关。郭某也认为,他与陈某已办理离婚手续,且陈某向林某借款的事他并不知情,这笔借款并非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应当属于陈某的个人借款行为,他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与陈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陈某向林某借款是发生在陈某、郭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陈某、郭某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法院据此判决陈某、郭某应共同偿还林某1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

        为此广西专业律师网熊律师提醒 :夫妻双方离婚前,最好理清双方共同债务或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即便一方愿意个人承担亦应在离婚协议中予以明确。

相关新闻:

·夫妻离婚后争尾号为8888手机吉祥号起诉前妻·丈夫在家象小孩不自立 妻子坚持要离婚
·闪婚夫妻要闪离 好心媒人成被告·男与妻子三离三合最终与花心妻离婚
·疑妻有外遇闹离婚  劝阻未果气杀岳父母·开庭改期公告:张*琦离婚纠纷案开庭时间有改动
·论我国离婚制度的立法与完善 ·一桩离奇离婚官司背后的灰色交易

推荐文章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 熊律师就传销法律问题
熊律师点评:辞不掉的工 行李箱损坏究竟怎么赔
热点文章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讨债技巧之录音取证延续时效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