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第三者插足离婚,受害方如何索赔?

发表时间:2008-04-30 23:13:31 来源:深圳离婚网 作者:


   修订后的《婚姻法》设立了无过错方的请求损害赔偿制度,为离婚时无过错方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提供了依据,但是受害方该如何索赔?其中有一些细节,请看下面这个案例。王某(女)与李某(男)结婚已经10多年了,生有一子,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家庭关系也和和美美。但后来李某与办公室的姜某(女)发生了婚外恋,并公然在外同居,李某最后向王某提出了离婚。王某做了很多努力,但都无济于事。王某无奈之下,只得同意与李某离婚。她觉得自己10多年来,为丈夫、为家庭奉献了一切,由于丈夫李某、第三者姜某的不道德行为导致了离婚,使她受到了巨大的伤害。妻子王某应该怎样向丈夫要求赔偿呢?同时,她可以要求第三者姜某赔偿吗?
  

      ◆一方重大过错,离婚时另一方有权索赔
        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赔偿损失,这是当代婚姻家庭法中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在离婚问题上的体现。而且,在现今日益增多的离婚案件中,多数情况下存在夫妻一方违背婚姻义务,不履行婚姻责任,从而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行为,使另一方不同程度地遭受人格或精神上的损害。

        上例中,作为无过错方的妻子王某有权在离婚时,要求过错方丈夫李某赔偿。

        ◆四种情形受害方有权索赔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三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作为第三者的姜某,由于她并不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当事人,从法律上讲,她并不承担任何的义务,而且法律也不能因为要保证婚姻家庭的稳定而过多干涉个人行为的自由,因此婚姻法对无过错方能否向第三者要求赔偿采取了规避的态度。从实际的案例来看,法院对这种诉讼请求一般也不会予以受理。所以,妻子王某不能向第三者姜某要求赔偿,而只能向过错方丈夫李某要求损害赔偿。但是姜某也绝非无事一身轻,她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将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无过错方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
        过错方承担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因此,无过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也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力确定过错方的责任以及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强制过错方履行这一责任。当然,如果无过错方和过错方能够自愿达成有关赔偿的协议并予以履行,法律也可不过问。

        ◆提高婚姻质量,防止婚外恋情
        丰富生活。对单调的厌倦是引发情变的祸因。结婚几年后,热情开始冷却,彼此在身心方面再也没有神秘的诱惑。如果夫妻双方不能探索、寻找出新的、更令人满意的生活方式的话,一些不甘寂寞者便会寻找外来的片刻之欢。

        不要使配偶感到孤独。性心理学家发现,孤独感是促成外遇的主要原因。如果夫妻缺乏亲切友好的感情交流,孤独感便会油然而生。有学者发现,夫妻间如有一方把精力全部投入到工作之中,而忽略了对配偶的关心,结果往往造成配偶对夫妻性关系的冷淡。在有可能的情况下,便会去寻找新的性关系。夫妻间性生活是维持夫妻爱情的纽带;它不仅是肉体的交媾,而且还伴随着情感的交流。

        正确调节性生活。夫妻间对性生活处理失当,也会给外遇埋下罪孽的种子。在这方面,女性负的责任似乎更多一些。一般说来,男性对性生活的渴望要比女性强烈,有时为了得到性生活的机会,不得不在妻子面前委曲求全。有些女性发现了这个秘密,便把性生活当成要挟和制约对方的手段,但就在她们自鸣得意之时,厌倦和反感也悄悄植根于丈夫的意识之中。

        尊重配偶的感情。夫妻间争吵过多,所谓“大吵三六九,小吵天天有”的话,就会使感情受到伤害而产生隔阂。“哀莫大于心死”,当一方饱受伤害之苦而达到忍无可忍时,就会对婚姻丧失信心。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相关新闻:

·夫妻离婚后争尾号为8888手机吉祥号起诉前妻·丈夫在家象小孩不自立 妻子坚持要离婚
·闪婚夫妻要闪离 好心媒人成被告·男与妻子三离三合最终与花心妻离婚
·疑妻有外遇闹离婚  劝阻未果气杀岳父母·开庭改期公告:张*琦离婚纠纷案开庭时间有改动
·论我国离婚制度的立法与完善 ·一桩离奇离婚官司背后的灰色交易

推荐文章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 熊律师就传销法律问题
熊律师点评:辞不掉的工 行李箱损坏究竟怎么赔
热点文章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讨债技巧之录音取证延续时效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