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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

发表时间:2008-04-23 22:27:00 来源:http://www.dffy.com  作者:


  3、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外国人在我国境外缔结的婚姻,依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既然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允许适用婚姻缔结地法,那么对上述婚姻,只要依婚姻缔结地法为有效,我国一般承认其婚姻效力。即使有些婚姻按我国法律是不成立的,我国也予以事实承认。

  二、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我国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人在本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2、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向原告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4、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5、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以其共同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但下述情况例外:(1)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国籍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通则意见(试行)》中,对该条解释为“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三、我国关于父母子女关系及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

  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此条款充分肯定了在我国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没有任何区别,同等受到保护。所以制定这方面的法律适用规范就没有任何意义,但关于父母与子女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适用规范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了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试行)》第189条作了补充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上述规定首先需肯定的是在扶养领域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大进步,增加了选择法律的灵活性。其次,对扶养问题作广义理解,以整体看待,统一适用一个法律,使操作灵活、方便,适应了扶养法律适用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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