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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有约定 债务究竟谁来偿还?
发表时间:2008-04-16 21:24:32 来源:www.chinalnn.com 作者:
法院:债务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通讯员 刘万青 任联营报道)夫妻俩离婚时对所欠债务约定由女方来承担,男方本想以此可免去偿还责任,却不料两人均被债主告上法庭。近日,这起民间借贷案经法院一审、二审,中院最终判决:两人共同偿还借款13000元及借款利息3300元。
郑永和常晓月原本是夫妻,两人在农八师143团开了一家商店。2006年8月18日,因经营需要,常晓月向该团的魏江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息按10%计算。常晓月给郑永出具了借条,并在借条上加盖了商店的印章。半年借款到期后,常晓月却迟迟不归还借款。经魏江多次索要,直到2007年8月, 常晓月才陆续归还魏江借款17000元,还剩13000元没有给付。当年9月,郑永和常晓月夫妇因为感情不和,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离婚,双方在调解协议中有一项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欠债务12万元由常晓月承担。该债务中其中包含了魏江的13000元未还的借款。离婚后,常晓月去了乌市,商店由郑永继续经营。
得知常晓月夫妇离异,魏江找到郑永,要求他偿还剩余借款并支付利息,但郑永却说:“我不知借款的事,我们离婚时已约定债务由常晓月承担,你的这笔借款也包含在12万元的债务中,和我无关,应该由常晓月来支付。”魏江又辗转找到常晓月,她却表示:“无力偿还”。索款遭到拒绝后,魏江一怒之下将郑永和常晓月告上法庭,“借款是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应该两人共同偿还。”魏江在法庭上气愤地说,他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借款13000元及利息3000余元。
莫索湾法院对案件审理后,认为:虽然郑永夫妇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债务的偿还作出了约定,但魏江作为债权人,依然有权向双方主张权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偿还,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郑永和常晓月共同偿还魏江借款13000元,并共同偿还借款利息3300元。
郑永不服一审判决,以“借款并不知情”为由,向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1月15日,中院审理案件、查明事实后认为:郑永在与常晓月离婚时,已将该款列为夫妻共同债务中,郑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法院由此驳回郑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审法院判决。(文中人名为化名)
法官说法: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任联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本案中,在郑永和常晓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13000元,虽然两人在离婚调解书中对所欠债务由谁偿还进行了约定,但该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所以魏江作为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两人主张权利。该债务既为夫妻共同债务,就应当由郑永和常晓月共同偿还,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因借款约定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法院给予了支持。
新疆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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