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三年前向人借钱,债主将已经离婚的夫妻二人都告上法庭,女方称当初根本不知道前夫向人借过钱。昨日记者获悉,沙河口区法院认为这笔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
沙河口区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8月16日,扈先生给郭先生写了一张借条,内容是;“因本人要做生意,手头特别紧,特向朋友郭先生借款3万元整,等生意好的时候,再还钱。”今年4月,扈先生与妻子丛女士离婚。但两个人被郭先生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郭先生要求两人立即偿还三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对此,扈先生同意与丛女士共同偿还本金与利息。而丛女士则表示:“我没有向郭先生借过钱,借条上也没有我的签字,前夫借款从来没有告诉过我,所以借条是假的,我不同意偿还。”
法院查明扈先生与丛女士离婚起诉状中,郭先生主张有债务3万元由双方共同偿还,但在离婚案件中没有做处理。
沙河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虽是扈先生个人书写,但借款事实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也没有做约定,故借款3万元应按照共同财产处理。判决由扈先生、丛女士共同偿还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