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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发表时间:2007-09-19 07:47:03 来源:http://www.gdlihun.com 作者: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法。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法。

‌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法。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法。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

   4﹑给予补偿的原则‌法。商‌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法。商‌”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法。

  ‌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法。商‌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法。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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