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妻子代替丈夫签约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发表时间:2007-09-13 13:55:09 来源: 作者:


曹玉河与杨永新口头言明,曹投资设备及流动资金,杨提供场地,合伙开办石子加工厂,投资成本收回后,设备为共有。开业时,曹投资了53000元。合伙经营一段时间后,曹要求退伙,杨同意曹退伙,并支付曹1万元。后曹与其妻曹怀,杨与其妻常民一起达成书面退伙协议。该协议内容为:“石子厂现有设备归杨永新所有,但杨必须支付曹2万元,已支付1万元,下欠1万元到年底清完。”该协议的落款甲方由曹之妻曹怀签名,乙方由杨之妻常民签名。其后,曹向杨催要该笔退伙费,杨以该协议不是自己签名为由拒付,曹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该退伙合同为有效合同,杨永新应支付曹玉河退伙合同之债。本案中杨永新之妻常民虽然没有代理权签订合同,但是,因常与杨为夫妻关系,签订协议时杨永新在场,杨未对常的行为作否认表示。曹氏夫妇有理由相信常的行为为有权代理。且曹主观上是善意的,所签合同并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而该退伙协议属有效合同。杨应按协议约定支付曹退伙合同之债。

  本案所涉及的曹怀和常民的代理行为实质上均系表见代理行为。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面特征。简言之,即本无代理权,但表面上却足以让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按有代理权对待的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个特殊例外情况。无权代理非经被代理人追认不发生代理的效果。而在表见代理情况下,将直接发生代理的效果,无须被代理人追认。对此,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可见,表见代理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代理行为为无权代理;二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三是相对人主观上须是善意;四是所签订的合同应具备合同有效的一般条件:即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相互之间无欺诈、协迫行为,合同内容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本案中,常民、曹怀的行为即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尽管常民、曹怀系无权代理签订了退伙协议,但杨永新、曹玉河签协议时都在场,均知道其妻以本人名义签订协议而不作否认表示且已实际履行。他们相互之间也均认为对方有代理权。加之签订协议也是在曹、杨双方先对石子厂的财产进行清算后进行的。从主观上看是善意的,从形式和内容上看,也无其它的违法和过失。因此,曹怀、常民在退伙协议上的签字为有效民事行为,直接产生代理效果。该行为均应由其双方的被代理人曹、杨二人负责。
相关新闻:

·总承包商如何摆脱“表见代理”的枷锁 

推荐文章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 熊律师就传销法律问题
熊律师点评:辞不掉的工 行李箱损坏究竟怎么赔
热点文章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讨债技巧之录音取证延续时效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