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妻子起诉离婚,由于离婚前双方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双方约定一旦丈夫出轨必须赔偿妻子101万元精神损失,海淀法院东升法庭认定该约定有效。日前,判决巫女士与关先生离婚,大部分财产归女方所有,并判决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101万元。
这也是国内离婚官司中出现的最高额精神损害赔偿。
核心事件
签协议约定精神赔偿费101万
巫女士说,她1993年与关先生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有一女儿。1999年起,关先生开始与异性方某来往,不但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且还对外宣称是夫妻。2004年4月,巫女士发现了关先生的不轨行为,关先生也承认了其与第三者非法同居的过错。双方均意识到婚姻已面临巨大的危机,于是在2004年7月3日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
当时关先生表示愿意痛改前非,否则相关财产即按《婚内财产约定》执行。但之后关先生一直未中断与方某的来往,仍与其同居。巫女士诉至法院,请法院判决与关先生离婚;女儿由巫女士抚养,关先生每月给付5000元抚养费,并每月支付2000元作为女儿出国的教育基金及女儿出国的全部费用;按《婚内财产约定》将华清嘉园的住房、室内全部物品及POLO牌小轿车判归其所有,并且按《婚内财产约定》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1万元。
法院判决
《婚内财产约定》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于2004年7月3日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因关先生在婚姻生活中确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系过错方,巫女士有权请求关先生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故法院判决准许巫女士与关先生离婚;女儿由巫女士抚养,关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华清嘉园的住房、室内全部物品及POLO牌小轿车归巫女士;关先生补付女儿的抚养费人民币12.6万元,并给付巫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1万元。
女方 公公亲自出庭作证前夫出轨
昨天,记者致电巫女士。巫女士说,为了证明丈夫出轨,她的公公还亲自出庭作了证。
她说,自己已经收到了法院的判决,“判决是公正的。”她说,发现丈夫有问题时,本来打算以重婚罪起诉的,但是考虑到孩子,再加上和律师沟通后,“律师建议我们关于一些问题形成书面协议,于是我们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约定》,起初是叫《离婚协议》,但觉得伤感情,就改成了后来的名字。”
对于关先生向法庭出具的每月2000元的收入证明,巫女士觉得很可笑,“他是IT公司经理,他亲口告诉我给员工开的工资都是一月两万,自己怎么可能才2000元?”
由于女儿自小参加美术舞蹈培训班,开销很大,而“他(关先生)总说公司效益不好,家里花费都是我一个人赚的钱。”巫女士认为,提出孩子每月5000元的抚养费是合理的,而法院也予以了支持。
男方 说我出轨没证据
关先生向法庭表示,他与巫女士结婚多年,婚后感情平淡。由于双方性格及事情处理的方式相差甚远,加之巫女士对他过多的干预导致双方感情日趋冷淡,感情完全破裂。巫女士称自己与方某有不正当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关先生同意孩子由巫女士抚养,按照自己每月2000元收入的20%至30%标准支付抚养费,但不同意给付出国教育基金及出国费用。
关先生提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婚内财产约定对于所约定的财产的对象是婚姻关系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而巫女士所出具的《婚内财产约定》所约定的不仅包括财产还包括孩子的抚养费、家庭既往的开支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约定的范围远远超出财产的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关先生不同意给付巫女士要求的女儿出生后7年的抚养费和自2004年7月3日至起诉之日各项支出费用。位于华清嘉园的住房及屋内物品、汽车及在巫女士处的存款可归巫女士所有,但不同意给付巫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
相关法规
夫妻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与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的财产。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另外,代理过多起离婚诉讼的君泰博华律师事务所赵律师告诉记者,2001年《婚姻法》修订之前,曾规定双方结婚前各自拥有的贵重财产,在结婚8年之后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自从2001年《婚姻法》修订以后,财产制度有了重大的调整。如果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都还是其个人财产,不再发生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