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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证据能否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发表时间:2007-10-09 10:30:31 来源: 作者:



    从立法本意来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要是指“包二奶”、“包二爷”等非法同居情况,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目的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从近年的审判实践来看,能够认定重婚犯罪的情况不多。有配偶者很难再公开与他人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又很难认定,有的甚至生了孩子也不以夫妻名义相称,换句话说,当事人也不会蠢到明知要判刑还要等到判刑。但如果对“包二奶”、“包二爷”等非法同居的现象放纵不管,势必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的不稳定,也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所以,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让过错方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那其实是对这种行为进行一定的惩罚,也算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抚慰。新修改的《婚姻法》颁布实施以后,一些当事人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在理解中存在误区。有些人为了离婚时能得到赔偿,千方百计去“捉奸”,尽力搜集配偶通奸的证据(有不少受害者还弄巧成拙,吃了侵犯隐私权的官司),其实“捉奸”获得的证据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有必然联系。法律的着眼点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一起生活的行为;至于共同居住期间是否发生性行为,并不是本条法律所关注的,只要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构成,即使没有发生性行为,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都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相反的,即便配偶一方与他人有通奸的性行为,另一方也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也不能理解为“同居”,因此,还是不能据此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所以,本案易x以“捉奸”的事实,损害赔偿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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