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离婚律师>>>正文

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后申请精神赔偿不受支持

 

发表时间:2012/12/24 16:48:50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南宁婚姻律师: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且就财产、子女处理完毕后,当事人一方是否可以就子女非亲身子女而要求另一方精神赔偿。

  河南省某县县何水乡杨俊、吴驰1998年1月在某县县何水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生女儿大于,2005年生儿子小于。2009年初双方感情不和发生争执,后杨俊非常怀疑儿子的身份,遂带儿子到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亲子鉴定,经鉴定认定小于不是杨俊亲生。2009年6月杨俊、吴驰到某县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女儿由杨俊抚养,一栋两壕两层红砖房归杨俊所有。离婚后,杨俊还是感到受到了羞辱,遂于2012年10月8日起诉至某县法院要求吴驰赔偿杨俊抚养小孩4年的抚养费2万元及精神抚慰金4万元。

  该院认为,吴驰在婚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与他人同居生育了一个男孩,并且对原告杨俊隐瞒和欺骗,最后事情败露导致双方离婚,被告吴驰行为存在过错,侵犯了原告杨俊的民事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杨俊对于不是自己亲生的男孩承担了七年的抚养义务,被告吴驰应当给予赔偿,故原告杨俊要求吴驰承担抚养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吴驰虽然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法同居生育了小孩,且隐瞒了原告长达4年之久,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损害,但原告知情以后没有追究被告的责任,而是双方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告将家庭财产全部给予了原告。现原告以被告侵权为由要求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吴驰赔偿原告杨俊对非婚生小孩的抚养费用25200元,驳回原告杨俊要求被告吴驰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广西婚姻律师,南宁婚姻律师,广西律师,南宁律师,
更多与 广西婚姻律师,南宁婚姻律师,广西律师,南宁律师, 相关新闻: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上一篇离婚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怎么办?
下一篇:没有了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