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律师:胡某有责任支付刁某某的抚养费,但是胡某有权利提起恢复儿子胡某某姓名的诉讼。
案情
胡某与侯某因感情彻底破裂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准许双方离婚。因考虑到侯某与侯某婚生子胡某某年龄年幼,法院判决胡某某随侯某生活,胡某每月负担儿子抚养费1400元。后候与刁某再婚,侯某为使胡某某融入刁某的生活,候某将胡某某的姓名变更为刁某某。胡某一日陪儿子参加钢琴培训班时发现儿子已经更改姓名为刁某某。胡某问起儿子为什么名字改为了刁某某,儿子说是母亲改的,胡某问儿子改名后是否想改回。儿子说名字改了就不改回了。胡某愤怒至极,于是侯某改儿子名字未经其同意为由拒绝履行支付抚育费的义务。
侯某知道了胡某拒绝支付抚养费,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态度
法院向胡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传票,但胡某仍拒绝履行义务。能否对侯某强制执行,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刁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候某在未取得另一监护人胡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孩子姓名变更为刁某某,致使胡某拒绝支付子女抚育费,且生效法律文书中抚育费的权利主体也是胡某某,不是刁某某,所以案件不能强制执行,应裁定中止执行,待双方对子女姓名问题解决后再恢复执行。
另一种意见认为,刁某某与胡某的父子关系"与生俱来",不论胡某某是否变更为刁某某,都不妨碍父子关系的成立,胡某都负有抚育子女的义务,且法院判决己生效,胡某应当按期支付子女抚育费。虽然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抚育费权利主体是胡某某,但双方对刁某某就是胡某某并无争议,因此,胡某执行过程中拒不履行支付子女抚育费的义务,法院应强制执行。但应告知胡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恢复胡某某姓名的诉讼。
以案说法
笔者认为:胡某有责任支付刁某某的抚养费,但是胡某有权利提起恢复儿子胡某某姓名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刁某某是胡某的儿子,双方的父子关系不因候某与胡某婚姻关系的终结而终结,无论姓名是否变更,胡某均负有抚育刁某某并支付抚育费的义务。但是,作为刁某某的亲生父亲,其有权利对子女的姓名进行命名,侯某未经胡某同意擅自将儿子的姓名改作他姓,侵犯了胡某的权利,因此,胡某可以提起恢复儿子姓名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