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捉奸在床所拍照片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吗?
【案情简介】
何某一年前就通过其朋友了解到,其丈夫高某与赵某有婚外同居行为,何某多次询问高某是否确有此事,但高某一直予以否认。后高某一直借口加班等,不回家。何某无意中在高某手机及QQ聊天记录中发现有与其他女人的暧昧信息记录。何某欲向法院提起诉讼与其离婚,并向高某索要精神损失赔偿。但何某一直没有找到高某与赵某有同居关系的证据。后来一次何某在出差回来时正好看见高某与赵某一起睡在自己家床上,遂拍照。事后,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高某离婚并要求高某赔偿1万元的精神损失。高某同意离婚,但否认与赵某有婚外同居行为,并称何某所拍的照片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其与赵某有婚外同居关系的事实根据。
【案件焦点】
妻子何某所拍得的照片是否具有合法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均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均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高某与赵某认识1年多时间,何某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自己家中对其丈夫高某和赵某同居行为拍照取证,属于合法行为,该证据有效。同时结合全案的审理过程,可以认定高某与赵某存在婚外同居关系。由于高某与赵某的婚外同居关系导致何某与高某离婚,何某作为无过错方向过错方高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该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依照本案的具体案情,依法判决准予何某与高某离婚,高某同时赔偿何某精神损失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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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时要求过错方损害赔偿。但在实践中,无过错方对“过错方有同居行为”的事实有举证责任,而拿出证据证明有同居事实是非常困难的。何某所拍的照片能否具有合法性,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所在,本案主办律师认为,本案中,何某拍照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是在自己家中拍照片,所以拍照行为并不违法,何某作为高某的妻子,有权知晓自己丈夫违背伦理道德,有配偶还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同时有权收集与该事实有关的相关证据。何某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况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予以救助时,在自己家中,对睡在自己床上的高某与赵某进行拍照,该行为既没有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也没有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也未侵犯高某与赵某的隐私,而是一种对他人人身施加的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行为。事后,何某也未将照片公布于众,照片仅作为法院判案依据所用。所以本案主办律师认为,本案中何某的拍照行为是合法行为,所拍得的照片具有合法性,可以作为证明何某与高某夫妻感情破裂事实的证据使用。
在此须注意的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以窃听手段取得的证据,就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如果何某与赵某的同居行为发生在宾馆或赵某家中,则何某的取证利益小于其丈夫高某和赵某的隐私利益。此时何某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公安机关采取行政管理权力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其闯入宾馆或赵某家中的行为便不具有合法性了,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