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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把财产划归女方“离婚逃债”对第三人没效力

发表时间:2010-3-9 20:07:4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作者:


  眼看90万元的借期届到,夫妇两人“匆忙”签订离婚协议,将所有财产划归女方所有,而把所有债权债务划归男方所有。但这一“离婚逃债”的措施避不了共同还款的义务。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张某和前妻黄女士共同向秦先生还款90万元并利息,案件受理费1.4万余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他们共同负担的一审判决。

  ●手握借条向债务人夫妇索款

  2007年1月,张某以向民工支付工资为由向秦先生借款100万元,后还了10万元后便不了了之。经秦先生反复催讨,张某于同年5月30日出具《承诺书》言明,我张××借秦先生90万元正,因至今未归还。今商量承诺此款归还时间,定2007年6月10日日前一次性归还,如到期不归还,一切后果由我全权负责。转眼还款还款日期已到,张某仍没有一点还款的意思。

  无奈之下,秦先生于去年秋天将张某夫妇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张某夫妇共同归还借款9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与此同时,提出了对张某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

  ●离婚逃债的“应对”措施

  而正在秦先生准备起诉的同时,张某这里也正在积极“应对”。一方面要找出暂缓还款的理由,另一方面,还要找出难以还款的证据。于是,“离婚躲债”成为首选。去年7月17日,张某与妻子黄女士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家中的房产一套及小车一辆全归黄女士所有,四名子女由黄女士抚养。还约定,所有债权债务全归张某一人承担。同日,张某夫妇领取了《离婚证》。但在去年7月24日,两人向房产交易中心申请产权变更登记时,却因为房产已被秦先生申请财产保全,房屋已被查封,致产权过户登记不成。

  离婚后的张某对“赖帐”好象有了底气,他在法庭上辩称,与黄女士已于去年7月17日登记离婚,故上述借款不属共同债务,所有债务由本人一人承担。而黄女士在法庭上也是中气十足:张某出具的承诺书证明借款用于支付民工工资,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因此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张某应承担上述债务,因已与张某离婚,财产分割完毕,且本人需要抚养4名子女,故也不同意秦先生的诉讼请求。

  ●财产分割不能对抗第三人

  在审理中,秦先生对张某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有异议,认为张某为逃避债务故意将全部财产约定归黄女士所有,全部债务归张某承担,故请求认定该约定无效。因张某向本人借款的行为发生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且对张某的房产进行查封,致未能过户,现仍属张某夫妇共同共有,应以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张某出具《承诺书》,证明向秦先生借款90万元应予以确认。根据“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黄女士未能证明秦先生与张某明确约定借款为张某个人债务,也未证明张某向秦先生借款时秦先生知道他们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故秦先生主张张某在与黄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秦先生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张某夫妇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属对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故黄女士关于不承担归还借款的答辩,不予采纳。据此确认张某与黄女士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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