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王某:我与前夫协议离婚已有半年,离婚的提起也是他突然提出来的,认为双方已没有感情。回顾我们之前所走的路,确实近几年过得较为平淡,但我们也没有发生过大的争吵。我质问他是不是外面已经有人了,他矢口否认,并表示确实无法生活在一起了。我是个很好强的人,既然他这么坚持,我也就算了。一双方简单地签了个协议,就到民政局把离婚证给办了。-
可前段时间我听朋友说,我前夫实际早就有了外遇,并生育有小孩。我听后非常震惊,我难以接受他坚持离婚其实早已对我背叛的事实。经过我的努力,我找到了他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小孩的生育手续上,父亲一栏赫然就是前夫的签名。我想知道,婚已离了,我还能再要求前夫赔偿吗?
律师点评:
王某所提的赔偿在法律上叫做离婚损害赔偿,对离婚损害赔偿是《婚姻法》第46条作出的规定。内容是这样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即夫妻一方认为在离婚时受到相关损害而希望获得赔偿的话,必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必须满足以上四种条件之一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在此之外的任何情形是无法获得赔偿的。根据你所述情形,应该对应第(2)项条件,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结合你已与他协议离婚的事实,王某若想获得损害赔偿的话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请逐一对照:
1.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根据法律规定,协议离婚的当事人若想对另一方的婚内不忠行为索赔,必须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这一年的时间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也即超过了一年的时间,王某就丧失了胜诉权。为此,在时间上王某要把握好。
2.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放弃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协议离婚后,若想再对原配偶的过错行为追究责任,要明确在离婚协议中是否有放弃追究对方离婚过错责任的类似表述。若在协议中有明确放弃相关权利的约定,则即便王某现在有再多的证据,事后也不能来追究对方的责任了。当然,假如在协议中有类似赔偿的约定,王某认为当初是因为没有证据所以要他赔得太少了,现在有证据了所以要多赔一些,这在法律上也是无法获得支持的。若没有这样的约定,我们再来分析证据方面的规定。
3.所取得的他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经过努力后取得了对方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并且还找到了前夫与第三者生育小孩的医院证明,非常不容易,这要祝贺王某。但证据能否成立,还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确认,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在司法实践中,要认定“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般要3个月以上的时间证明。不知取得的证据是否符合以上标准。至于对方与第三者生育有小孩,若小孩出生手续的相关表目上父亲栏中有对方的签名,这一般也能够认定。这个证据能够补充证明同居的事实,以及后果的严重性。
《婚姻法》第46条的离婚损害赔偿规定,是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时重新明确的,一方面立法对于离婚的救济给予了明示;另一方面我们不得不看到的是,由于条件的过于严格,无过错方往往很难获得或及时获得过错方的相关过错证据。这便要求婚姻受害方一定要警醒自己的维权意识,既不要错过权利主张期限,也要注意证据的有效取得。
对于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后重新要求损害赔偿的,若双方是协议离婚,可参照上述分析加以适用。若双方是诉讼离婚的,除了证据上的把握外,还要注意:
1.若无过错方是原告,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当初没有提出,离婚后再来提出的,其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