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两年后,杨某因与“妻子”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竟被告知其余“妻子”之间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属于同居关系,不能提起离婚诉讼,只能提起解除同居关系之诉。杨某重新起诉要求解除与“结婚”两年的“妻子”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
杨某与赵某经人长期在外地打工,2007年春节期间经人介绍恋爱关系,随后杨某送给赵某某品牌手机一部及押衣服钱2000元。二00八年腊月十八日杨某的父亲与亲朋好友十余人按照当地习俗带着礼品及彩礼现金11000元来到赵某家中下彩礼,还与赵某的家人商议将婚期确定为二00八年腊月二十四日。二00八年腊月二十四日杨某与赵某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摆设喜宴招待亲朋好友,但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杨某与赵某因婚期了解不深入,感情基础不牢固,“结婚”后由于生活琐事时常生气吵架、甚至大打出手。
对婚姻大失所望的杨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与赵某解除婚姻关系。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端的一幕。“结婚”两年了竟被告知是同居关系,叫了两年老婆的人竟不是自己的合法妻子。杨某与赵某感觉二人已无感情可言,不愿再共同生活下去,于是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了一致意见,解除了同居关系。
【法律常识索引】合法婚姻关系与同居关系的区别: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的男女关系结合形成的关系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实婚姻,二是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形成男女两性结合。其具有以下特征:(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2)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双方当事人具有终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3)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4) 符合相关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同居关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均无配偶,不办理结婚登记,也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同居;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必须具备5个条件: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
【法规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