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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赠与情妇房产无效,死后遗嘱赠与有效

发表时间:2009-8-31 7:54:41 来源: 作者:


【案情】

 

3年前,张某录用了1个年轻漂亮、气质非凡的大学生担任秘书。没过多久,这个秘书就成了张某的情妇。去年春天,张某用私房钱买1幢别墅送给了秘书。后来张某的妻子发现了丈夫私情,一通大闹后,将丈夫和他的秘书告到了法院,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收回别墅。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张某妻子的请求。张某婚外恋被曝光后,闹得他很没面子,抑郁成病,不久去世。张某离世之前私情难了,立下1份遗嘱再次把别墅赠送给秘书。张某死后,秘书拿着这份遗嘱又和张某的妻子打起了官司。上个月,法院判决张某秘书按遗嘱获赠别墅。请问,同样是把别墅赠送给秘书,为何张某生前赠与无效,遗嘱赠与却又可以?

 

【评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和第19条的规定,如果夫妻俩没作特殊约定,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用私房钱购买的别墅,仍属于张某和妻子的共有财产。我国《物权法》第95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张某擅自将夫妻共有的别墅赠与他人,侵犯了妻子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判决张某的赠与行为无效,秘书应当归还别墅。

 

当张某去世后,与妻子的婚姻关系依法终止,双方失去了共有的基础,张某的遗产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割出来。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张某立遗嘱将这栋别墅属于自己的部分作为遗产赠送给秘书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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