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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分手后,赠与财产应否返还?

发表时间:2009-3-16 23:02:21 来源: 作者:


刘某是深圳市某机关的公务员,离异近十年已年逾不惑,却没能再找到称心如意的人。2006年的一场重感冒让刘某因病得福。刘某到某医院看病,给刘某接诊的是一个年轻漂亮的女孩小宁,浙江省宁波市某医院的医生,当时是在该院进修学习。10多天的住院日子,小宁周到的护理让刘某感受到了一份久违了的家的温暖。两个人的“医患关系”逐渐升华,几个月之后,小宁搬到了刘某的住处。

 

一年的进修期很快结束了。小宁回到了宁波。2007年,小宁在工作的医院附近看中了一套房子,她把自己想买房的想法和希望得到刘某资助的意思告诉了刘某。刘某很快把25万元现金汇到了小宁的名下。2008年初,刘某利用休假的机会来到宁波拜见未来的岳父岳母。小宁的父母见到刘某后大失所望,刘某的年龄都可以跟自己称兄道弟了,怎么能和自己的女儿结婚呢?送走刘某之后,小宁的父母极力反对这门亲事。

 

越来越少的电话联系让刘某感觉到了小宁在有意疏远自己。一段痛苦的折磨之后,刘某无奈地接受了分手的现实。

 

但是自己也不能人财两空呀,刘某于是在小宁的QQ上留言:“既然你已经情断义绝,那你借我的那笔买房款能不能还给我。”小宁认为,这笔钱是刘某基于当时的恋爱关系赠与的。按照法律,赠与属于实践性行为,一经完成,是不可撤回的。刘某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小宁诉至宁波市鄞州区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小宁仅凭双方具有恋爱关系等事实就推定该款属于赠与,显然难以令人信服。因此,法院按照不当得利判决小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刘某25万元。

 

对于恋人之间的赠与,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属于无条件的赠与,即便双方恋爱关系解体,赠与方也无权再要回;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恋人之间的赠与是一种附条件赠与,当一方送给另一方钱的时候,前提条件是双方系恋人关系,赠与以将来能缔结婚姻为目的,如果恋爱关系解体,缔结婚姻的目的则无法实现,也即赠与所附的条件已经不能成就,所以受赠与方应当返还赠与财产

 

本案审判长陈建军指出,恋爱中的赠与目的性是非常明显的,前期是为了建立恋爱关系,后期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所以恋爱的赠与是目的性赠与。由于恋爱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尚不存在如同婚姻关系所确定的上的人身关系,所以类似婚姻中的“忠诚义务”等无从谈起,从法律上来说,恋爱关系解体是无所谓谁存在过错的。但是,尽管不能因为受赠方拒绝进一步交往就认定其存在过错,却可以将其作为认定赠与方达不到“目的”的原因。我国《合同法》在赠与合同一章中没有明确规定目的赠与,对于目的赠与只能适用一般赠与和附义务赠与的规定。本案恋爱之间法律意义上的经济往来是实践中一个重要的待证事实,对于本案中25万元是借贷还是赠与,在双方都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考虑获益方占有该款项的有因性,以及款项的大小。本案25万元是一个不菲的数目,被告小宁仅凭双方具有恋爱关系等事实就推定该款属于赠与,显然难以令人信服。所以法院按照不当得利判令被告小宁返还该款项。那么,如果一个男孩喜欢上一个女孩,为了讨得女孩的欢心,经常请女孩吃饭并且送花、送小礼,而最后女孩拒绝了男孩的恋爱请求,这个男孩有没有权利要求赔偿呢?陈建军很肯定地说,没有。因为两者之间是一个不受法律调整的社交关系。

 

当然,对于大额一些的经济往来,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赠与方是可以索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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