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离婚期间向朋友吴某借款10万元,后来吴某讨债时,陈某声称借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及偿还债务,因此要求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还债。日前,市中院终审认定10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不承担还款义务。
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借巨款
2007年8月和10月,陈某先后两次向朋友吴某借款,共计10万元,并约定半年后还清。但过了还款期,陈某并没有还款。吴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陈某及妻子共同偿还欠款。
陈某承认欠款属实,并声称欠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或偿还债务,另外还用于归还夫妻所购房屋的按揭。陈某自称其没有经济收入,无力还款,要求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还债。
陈某妻子则认为,这笔债务发生在夫妻离婚诉讼期间,她也是在打离婚官司时才得知陈某有这笔欠款。由于吴某与陈某是多年朋友,她怀疑陈某为了离婚时多分财产而找人“虚构”借款。
陈某妻子还提出,在借款期间,夫妻俩及其他家人都没有发生任何事情,没有大笔资金支出,根本不必在短时间内借10万元巨款。
无法自圆其说还得他来还钱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陈某妻子2007年5月开始起诉要求离婚,到夫妇俩与吴某之间发生借贷官司,两人的离婚案仍在审理中。此外,陈某向吴某出具的借条上没有约定借款利息。
法院认为,陈某向吴某借款10万元,有借条和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因此两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陈某有偿还借款的义务。
而陈某在离婚诉讼期间两次向吴某借款,数额巨大。陈某辩称借款用于偿还债务、支付按揭及家庭生活,但其并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何时向何人偿还多少债务,房屋按揭也是逐月向银行支付,家庭生活开支在短时间内也没有巨款支出。
因此,法院认为,10万元不属于陈某及妻子的共同债务,女方不应承担还款义务,遂判定债务由陈某负责偿还。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毛小春 张辛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