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获民初字第411号
原告高正芹,女,1952年3月29日生,汉族,原籍获嘉县徐营镇东街村,现住焦作市团结西街七号楼三单元。
被告宋全礼,男,1949年8月11日生,汉族,本县徐营镇东街村农民,住本村。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高正芹诉称,他们虽然结婚多年,生有子女,但感情一直不好,近些年来又长期分居生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宋全礼口头表示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1年经人介绍相识,定亲后随时结婚典礼。婚后生育二男二女,长女宋艳平,1972年3月8日生;次女宋华伟,1976年7月26日生;长子宋燕法,1973年11月21日生;次子宋会来,1978年12月10日生。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不断生气,后原告高正芹常住焦作生活,被告宋全礼在家不理家务和耕种农田,长期分居近十年之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本院。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高正芹与被告宋全礼离婚;
二、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盖的房屋(徐营老宅)及家庭一切财产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支费250元,均由原告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明山
二OO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杨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