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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侵害婚姻关系是否侵权[2001]

发表时间:2008-9-14 22:05:10 来源: 作者: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




     案情
    2001年4月27日,南京市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时间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张某的妻子王女士认为,自己作为张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于是,夫妻二人共同以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2700元,其中包括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失赔偿。

    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建邺区环卫所司机徐某在工作中倒车时疏于观察,将张某撞伤,环卫所应负全部责任。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正是由于徐某的侵害,使王某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该法院于2002年9月2日作出判决,建邺区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09207元,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点评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间接侵害夫妻关系的侵权案件。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为正确审理这类案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经法院审理的侵害婚姻关系案件还比较少见。很多学者倡议法院受理这类案件,但是,除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案件外,法院目前对其他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基本上不受理。

    在美国,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案件被称为间接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明确规定,干扰家庭关系侵权案件包括直接干扰婚姻关系、间接干扰婚姻关系、直接干扰父母子女关系和间接干扰父母子女关系四种。其中,直接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类似于大陆法系的侵害配偶权的案件,如离间夫妻感情、导致夫妻一方与他方分居或导致一方拒绝回复与他方共同生活、与夫妻一方有犯罪的性交往行为(通奸)。如果实施这些行为是由于当事人父母建议、受害配偶同意、宽恕,或者有正当离婚理由的,则不构成该种侵权行为。间接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是指受害人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患有疾病或遭受其他身体伤害,以致性能力丧失的情形。对该受害者承担责任的被告,对于受害人的配偶因此所遭受的社会地位的丧失及其配偶服务提供的丧失,包括性交能力的损害,应对受害人的配偶承担侵权责任,其责任范围包括受害人的健康损害以及受害人的配偶的婚姻关系损害。此外,向有吸毒习惯的配偶售药,也是一种间接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

    本案正是由于加害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的健康损害,损害了其性能力,间接造成受害人及其配偶的婚姻关系的损害,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法院在审理这种侵权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是一种依附于主侵权法律关系的侵权法律关系,不是一个独立的侵权行为。

    在这种案件中,存在两个侵权行为法律关系,即加害人在实施一个侵权行为时产生了两个侵权法律关系:一个是主侵权法律关系,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产生的是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另一个是从侵权法律关系,侵害的是配偶权,产生的是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前一个侵权法律关系是主要的法律关系,后一个侵权法律关系是依附于主要侵权法律关系的次要的法律关系。两者是重合的法律关系,而不是竞合的法律关系。因此,主侵权行为的当事人是侵害健康权的双方当事人,而从侵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则是健康权受侵害的受害人的配偶和加害人。雨花台区法院在认定这两个重合的侵权法律关系上,意见是完全正确的。

    第二,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案件的责任构成,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违法行为的要件,应当是作为(也包括特殊情况下的不作为)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直接违反的是不得侵害生命健康权的不作为义务或某些情况下的作为义务。损害事实的要件,损害的既是健康权,也是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即配偶相互之间的性利益。因果关系的要件,则是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与人身伤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及与受害人配偶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性利益的损害事实之间也具有因果关系。必须具备这样两个因果关系,才能够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最后,主观过错的要件,故意或者过失均可以构成。

    处理这类侵权案件应当注意的是,确定侵权责任主要的是要确定主侵权责任的构成,在主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基础上再确定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责任构成是否成立。雨花台区法院对这个案件的判决,在认定侵权责任构成中基本上是正确的,只是在认定侵权行为间接侵害的客体时略有不足,最好进一步认定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配偶的婚姻权利义务关系,损害了配偶之间的性利益。

    第三,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责任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应当视造成人身损害侵权责任性质所适用的归责原则而定。

    如果主侵权行为的责任性质是过错责任,那么,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就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如果主侵权行为的责任性质是无过错责任,那么,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就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在责任构成上就不再必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如果主侵权行为的责任性质是推定过错,其主观过错的要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那么,附随主侵权行为的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构成同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直接推定加害人具有主观过错;如果加害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则须举证证明其主张,证明成立者,不负责任。

    本案被告在倒车的时候造成人身损害,侵权责任性质应当是过错责任,法院判决确认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也是正确的。如果损害是在高度危险作业中所致,那就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行为人即便无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行为的责任是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侵害健康权构成侵权责任,同时又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责任,就应当判决侵权人在承担侵害健康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再承担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有人怀疑,对于这种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院是否可以像雨花台区法院这样作出判决?我认为,这种侵权案件的关键是加害人的行为是不是构成主侵权行为。加害人的主侵权行为构成侵权责任,健康权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就享有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法院应当保障这种赔偿请求权得到实现。至于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主要还是一个认识问题。只要侵害健康权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健康的损害,而且由于这种损害导致了受害人性功能障碍,不能履行配偶之间的同居义务,损害了受害人配偶的性利益,就应当认定为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这是侵权行为法的应有之意,不一定要有明文规定,法院自可以直接认定为侵权行为,作出肯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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