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郑某原系闽东某企业职工,于1993年10月与农村小学教师彭某结婚。婚后,夫妻虽然两地分居,但“久别胜新婚”,短暂的团聚更增添了他们生活的乐趣。可是,“人生变幻无常”,自从2001年1月以来,郑某因其所在企业停产,便踏上了外出务工谋生之路,夫妻相聚的机会越来越少了。令郑某始料不及的是,彭某终因奈不住孤寂,无法抵御外界因素的诱惑,竟然与同校教员李某产生了婚外恋情,并被李某之妻当场“捉奸”,彭、李两人因此受到教育主管部门行政记过处分。2002年12月,郑某在心灰意冷之下便向法院起诉,请求与彭某离婚。经庭审后,诉讼双方均同意离婚,且对独生孩子的抚养教育费用问题达成了协议,但对郑某刚领到的“工龄买断款”3.3万元人民币的归属问题产生激烈的争执。郑某主张此款系因所在企业兼并改制而导致失业的补偿金,应当归其个人所有;而彭某则主张此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法院未作出生效的离婚判决之前,双方仍保持夫妻关系)所得,应按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对此问题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分歧意见:(1)此款因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2)此款系再就业补偿费,应按个人财产处理。
【评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放弃或者失去其原有的工作单位,走向了自主就业或双向选择的劳动就业市场,于是,在现实社会中就出现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买断工龄”而发放补偿金的现象。那么,此“工龄买断款”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呢?对此问题,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导致在审判实践不易把握。但是,只要我们弄清该款的性质,这类问题就不难“迎刃而解”。所谓“工龄买断款”实际上是一种“失业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对其所作的原有贡献,在劳动者失业后而给予的一次性补偿款。其实,这是劳动者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为代价换来的。因为,劳动者一旦脱离了原有的工作单位后,其将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谋生,时刻面临着生存的风险与危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劳动者失业后的再就业进行必要的经济扶助,这种补偿性的“扶助”与劳动者平时正常性的工资收入、奖金补贴等劳动报酬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转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其本人所有”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工龄买断款”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应当按个人财产处理。所以,在上述离婚案例中,彭某对此款无权参与分配,对郑某的主张依法应予支持。
原作者: 林本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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