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飞 梁国栋
妻子婚前隐瞒患有“乙肝”的病情,结果孩子出生后不久夭折。家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的李先生,依据婚姻法中的“婚姻无效”条款,将妻子告上法庭。此案成为该省自新婚姻法实施后首例“婚姻无效”纠纷。日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李先生及妻子原有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李先生在起诉中称,2001年,他与妻子韩某在当地婚姻登记管理处登记结婚。同年10月,妻子临产。然而,婴儿出生不久便夭折。产后经医院检查,李先生发现妻子竟患有严重乙型肝炎并处于活动期。原来,妻子韩某在结婚之前患有严重的乙型肝炎,为达到结婚目的,在婚检中“做了手脚”,将病情隐瞒下来。李先生认为,依据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妻子婚前患有医学上认定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也尚未治愈,其二人的婚姻关系应为无效。
吉林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聘请了律师。庭上,被告韩某对自己婚前患有“乙肝”并隐瞒病情与原告李先生结婚的事实没有否认,但提出此案应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处理,而不应由法院受理。其接受“离婚”,不同意“婚姻无效”。
同是“婚姻关系”破裂,为何诉讼一方接受“离婚”,而拒绝“婚姻无效”呢?有关律师解释说,“婚姻无效”与“离婚”在法律上是截然不同的,其明显区别体现在财产分割问题上。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有证据证明,财产“各归各”。而“离婚”则不同,大多情况下,财产将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日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告李先生与被告韩女士的婚姻无效。
审理此案的法官向记者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所谓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从医学角度来看,某人患有某种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这种疾病很可能在结婚以后影响到其配偶及后代的健康。法律上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是为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遗传、以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全民族的人口素质。根据目前医学意见,被告所患的乙型肝炎(处于活动期,极具传染性)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同时根据此司法解释的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依法应为人民法院受理。被告婚前向原告及婚姻登记机关隐瞒病史,欺骗婚姻登记机关取得结婚登记,其行为已违法,依法认定婚姻无效。
来源:《法制日报》 200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