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刘辉于1997年12月5日为其岳父李富国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险15份,受益人是李某6岁的外孙刘华(刘辉之子),保险费由刘辉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998年9月21日,刘辉与被保险人的女儿李芳离婚,刘华由李芳抚养。离婚后,刘辉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
1999年2月,李富国病故,刘辉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与此同时,李芳也提出了申请,并摆出了下列理由: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她的儿子,并由她抚养,刘辉自与她离婚后,与她们家没有任何的联系,这笔保险金应由她作为监护人领取。
【案例分析】
这笔保险金究竟应如何处理?
第一,这份保险合同有效。理由如下:刘辉具有投保人的资格,可以作为该合同的当事人。《保险法》第11条中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从本案来看,刘辉在投保时与其岳父的关系,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有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即对其岳父是有保险利益的。虽然,刘辉后来离了婚,与其前妻之父不再有赡养关系,但刘辉征得被保险人李富国同意,可以继续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因此,这份保险合同在离婚后继续有效。
第二,刘辉完全履行了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刘辉签了合同,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期交纳保费,尽管保险期间婚姻关系发生了变化,导致了亲属关系的改变,但其义务的履行从未间断,直至被保险人病故。刘辉既然履行了义务,保险公司也应履行自己的义务,即给付保险金。
第三,这笔保险金应给刘华。刘华是被指定为这笔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只有他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虽然刘华是保险金的合法所有人,但是因其未满10周岁,属民法中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其监护人保管。
【案例结论】
这是一起比较特殊的离婚影响保险合同得案例。一般情况下,夫妻用公共财产投保,指定其中一人为受益人,离婚后会影响保险合同是否继续有效。而此案例是,女婿为岳父投保,指定自己的儿子作为受益人。对于夫妻投保,指定自己的孩子作为受益人的,离婚后,如果不变更受益人,影响也很小。因为投保人(夫妻)离婚前后,对小孩都有抚养的义务,小孩享有的受益权利是合理的。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刘华的父母都是其合法监护人,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因此,可将这笔保险金以刘华的名字存入银行,一方保管,另一方监督,直到刘华成年,交给其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