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郊民初字第356号
原告刘红华,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新乡市103厂职工,住新乡市540厂家属院88号楼。
委托代理人孙玉芳,新乡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姬智,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新乡市540厂职工,住新乡市红旗区向阳新村秋区17号楼。
本院受理原告刘红华诉被告姬智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姬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均在红旗区,该案应移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姬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在新乡市红旗区向阳新村,属红旗区人民法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姬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吴继伟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史来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