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本案系首例植物人提起诉讼的离婚案件,原告作为植物人经权威部门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合法、合理。
[案情]
原告:许生桂
法定代理人:滑雪珍(原告之母)
被告:李炎(曾用名李小燕)
原告许生桂与被告李炎于1989年自行相识恋爱,1991年1月18日登记结婚,1991年11月19日生育一子名许某。双方恋爱期间及婚后初期,关系尚可,自1993年起,被告热衷搓麻将后经常彻夜不归,双方为此常发生矛盾。1995年,被告离家出走后,一直无音信。原告于1999年8月12日下午被电流击中,当即被送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该院对原告作出诊断,结论为植物人状态。现原告仍住院治疗,尚处于昏迷状态。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其起居生活均由其母及兄妹负责照料。随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以原告的名义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审理中,为确定原告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原告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及行为能力评定。2000年5月,司法部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书面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许生桂患有电击伤致植物人状态;在本案中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鉴于原告许生桂之妻下落不明,、原告许生桂之子又尚未成年,故法院依法确定原告之母滑雪珍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于2000年5月25日向被告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在公告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应诉,亦无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许生桂辩称:与被告婚后初期,关系尚可。自1993年起,被告热衷搓麻将且彻夜不归,1995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1999年8月12日下午,自己在单位被电流击, 经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抢救后诊断为植物人状态,昏迷至今。现双方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炎(曾用名李小燕)未到庭应诉,亦无书面答辩意见。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关系尚可,不久,被告热衷于麻将且彻夜不归后,双方产生矛盾,自1995年起,被告擅自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数年,现经法院公告查找又确无下落。原告处于植物人状态,被告仍未出现,未尽妻子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在本案诉讼中对原、被告所生之子抚育权问题未提出主张,考虑到原告目前系无行为能力人,其监护权尚未明确,故法院对子女抚育权问题不予处理。关于原告、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及住房问题,原告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在被告尚未出现时不予分割,日后另行主张,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编写人:吴元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