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民商专题 |本站动态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媒体之声 |刑事综合 |站长相册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公司律师 |公司综合 |律师文集 |特别专题 |债权债务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远东风采 |股权转让案例 |法治前沿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民商综合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雅虎 电信114 搜狗 新浪 网易 腾讯SoSo 中搜 MSN tom

离婚时将负债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行为损害债权人权益

发表时间:2008-9-14 22:04:25 来源: 作者:


    原告  古某

    被告  付某、丁某

    案由  债务纠纷

    1997年至1998年间,被告付某与原告古某做竹胶板生意,欠古某货款4.2万余元,立下欠据一张。被告丁某系付某之妻,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拥有价值5万元的住房一套及其他财产。2000年6月1日,两被告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约定住房及家具、摩托车等财产归女方所有,债权、债务归男方。对此,付某未告知古某。2001年4月28日,两被告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所有权人为丁某,共有权人为付某。2001年6月6日,被告丁某向银行贷款,抵押担保方为付某与丁某。古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付某归还欠款,丁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付某与丁某协议离婚时,约定房屋、家具及摩托车等财产全部归女方丁某所有,侵犯了债权人古某的合法权益,两被告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遂判决,付某欠古某货款4.2万余元,丁某在房屋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邢  童)  

点评:

    从事实上看,被告付某在与丁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原告货款,在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一般会被判定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本案认定了被告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至少价值5万元的住房一套为夫妻共有财产。由于该共有财产已为负债财产,故不是由被告两人在离婚时可自由处分的,应当用来先行清偿债务。但两被告在离婚时却协议约定住房等财产归女方(被告丁某)所有,债权、债务归男方(被告付某)所有。一般情况下,对这种行为认定为是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是没有什么问题的,而且认定为无效也是应有之意。在正常情况下,债权人所提起的应当是撤销之诉(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并不能涵盖本案这种撤销权之诉)。同时,由于事后两被告又将同一住房登记为共有,并以该房作抵押担保其向银行的贷款,故债权人所提起的又应当是连续发生的撤销之诉(此更不是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所能涵盖的),才能恢复被追及的财产的夫妻共有财产及负债财产的性质,以供清偿债务之用。

    本案中,首先原告对付某享有的是债权,而两被告后以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银行取得的却是物权担保,物权具有对抗债权的效力;同时,在撤销权之诉来说,银行完全可以不知情即善意设定权利来对抗原告的撤销权的,因为产权证的公示效力即可证明这一点,原告也是无法对抗银行的权利的。其次,由于产权登记是房产登记部门的行为,故法院不可能在民事诉讼中直接撤销房产登记部门的登记行为(在我国,一般认为是行政登记,不为民事登记,民事诉讼中又无这种撤销或涂销登记之诉的规定)。故现实的,原告只能提起撤销被告之间协议转移财产行为之诉,而不能同时追及的要求撤销产权登记和抵押担保。

    但由于作为负债财产最主要的部分即房产事实上已难能用来保全债权,也许原告也意识到了这一点,故从前述原告主张的请求来看,其主张的是要求被告付某归还欠款,被告丁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显然不是撤销权之诉,更像侵害债权的侵权之诉,而且为共同侵权。在这种性质下,原告似不在恢复夫妻共有财产来保全和实现其债权,而在于打破“债务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这种“有限责任”,追究侵害其债权的侵权人即两个被告的个人无限责任。这应当是本案事实所揭示的最值得重视和探讨的法律问题。所以,依原告之主张,只要认定两被告恶意逃债的行为成立,两被告即应当以个人财产对所欠原告之债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而不是丁某仅在房屋范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受邀作客广西交通台谈醉驾入刑
·2010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官方公布标准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引发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
·熊潇敏律师接受《南国早报》采访点评无期限租
·外地人请南宁律师特别专题
·律师执业规划杂想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小区内小车 熊律师点评:楼上漏水
熊律师点评:过年回家 熊律师点评:一堵围墙
热点文章
 
·已婚男老师上网征婚 女白领初见他就失身
·男女开房做爱被旅店老板儿子偷窥 
·海口一镇委副书记 被曝抢农民老婆做二奶
·广西一公司因非法窃取商业机密 被判赔款238万余
·狱中富商备受“照顾”以6套优惠商品房行贿监狱长
·七旬教授身陷艳照门 被敲诈15万后无奈报警
·为债务女子买凶杀自己 换千万理赔安家
·21岁女孩轻信网友被逼迫卖淫 为贞操从二楼下逃生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