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民商专题 |本站动态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媒体之声 |刑事综合 |站长相册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公司律师 |公司综合 |律师文集 |特别专题 |债权债务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远东风采 |股权转让案例 |法治前沿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民商综合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雅虎 电信114 搜狗 新浪 网易 腾讯SoSo 中搜 MSN tom

妻子自主终止妊娠丈夫请求赔偿败诉

发表时间:2008-9-14 22:04:21 来源: 作者:


    妻子未经丈夫允许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近日,山东省莒南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生育权纠纷案,驳回了原告的诉求,以判决的形式确认了妇女有单方终止妊娠的权利。

    王某与刘某经人介绍于2002年4月登记结婚,同年5月,两人到镇计生部门办理了生育证。不久,刘某便怀有身孕,夫妻俩高兴之余,想到孩子就要出生,仅靠两人现有的收入难以维持生活,于是,经两人商量,王某便去上海打工。2003年元旦,王某接到了妻子的离婚诉状,并且得知怀孕已6个月的妻子私自实行了引产手术,终止了妊娠。王某遂一纸诉状将妻子刘某告上了法庭,诉称刘某私自终止妊娠,剥夺了其生育权,要求刘某赔偿其精神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夫妻为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是否生育子女,在女方怀孕后,双方可以协商做人工流产,中止妊娠,但是女方是否有权利自己决定是否生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本案中,作为丈夫的王某虽然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妻子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权,刘某怀孕后,是否生育子女,应由其自己决定,刘某没有和王某协商,自行终止妊娠,其行为是合法的。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编者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受邀作客广西交通台谈醉驾入刑
·2010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官方公布标准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引发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
·熊潇敏律师接受《南国早报》采访点评无期限租
·外地人请南宁律师特别专题
·律师执业规划杂想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小区内小车 熊律师点评:楼上漏水
熊律师点评:过年回家 熊律师点评:一堵围墙
热点文章
 
·已婚男老师上网征婚 女白领初见他就失身
·男女开房做爱被旅店老板儿子偷窥 
·海口一镇委副书记 被曝抢农民老婆做二奶
·广西一公司因非法窃取商业机密 被判赔款238万余
·狱中富商备受“照顾”以6套优惠商品房行贿监狱长
·七旬教授身陷艳照门 被敲诈15万后无奈报警
·为债务女子买凶杀自己 换千万理赔安家
·21岁女孩轻信网友被逼迫卖淫 为贞操从二楼下逃生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