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未经丈夫允许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近日,山东省莒南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生育权纠纷案,驳回了原告的诉求,以判决的形式确认了妇女有单方终止妊娠的权利。 王某与刘某经人介绍于2002年4月登记结婚,同年5月,两人到镇计生部门办理了生育证。不久,刘某便怀有身孕,夫妻俩高兴之余,想到孩子就要出生,仅靠两人现有的收入难以维持生活,于是,经两人商量,王某便去上海打工。2003年元旦,王某接到了妻子的离婚诉状,并且得知怀孕已6个月的妻子私自实行了引产手术,终止了妊娠。王某遂一纸诉状将妻子刘某告上了法庭,诉称刘某私自终止妊娠,剥夺了其生育权,要求刘某赔偿其精神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夫妻为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是否生育子女,在女方怀孕后,双方可以协商做人工流产,中止妊娠,但是女方是否有权利自己决定是否生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本案中,作为丈夫的王某虽然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妻子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权,刘某怀孕后,是否生育子女,应由其自己决定,刘某没有和王某协商,自行终止妊娠,其行为是合法的。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