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被保险人王某(小学生)于1998年6月由母亲为其投保了儿童平安健康保险,保险金额为3万元(意外死亡情况下),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王某的父母于1996年离异,王某与母亲一起生活。
1998年10月20日王某与母亲乘车途中发生车祸,母子二人双双身亡。根据少儿平安健康险条款的规定,属于保险责任,应给付平安保险金3万元。几乎同时,被保险人王某的外公与其生父各自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该笔保险金,遂引起争议。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由于夫妻离婚、投保时又未指定受益人而导致出险后受益人不好确定的纠纷案。要合理确定谁具有保险金领取权,需要运用到《保险法》、《婚姻法》和《继承法》三方面法规。
我国《保险法》第63条规定:“(人寿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继承法》第10条则规定:“……被继承人的父母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而《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失之后,他们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消失。因此,本案中王某之父才是唯一的顺序继承人,享受保险金额领取权。保险金应给付王父。
但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的处理意见并非是简单照搬法条所得,而是还要经过对案情中一些细节的认真分析。其中母子二人的死亡顺序是一重要情节,由于按寿险理赔中“多人同时出险(无法确查)即假定为年幼者后死亡”的基本原则,保险公司认定王某后死亡,王母先死亡而不能做为继承人,王父才可以全额领取保险金。若假设二人死亡顺序并非如上所述,而是相反,即王某先于其母死亡,则保险金就如此赔付:王某的父母享有相等的继承权,王母领取一半保险金的权利又因为她的死亡而转由她的父母(即王某的外公,外婆)继承。由此,则王父、王某外公可各获保险金15000元。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夫妻离婚后,在对子女的保险受益权上双方都不受影响,享有平等的受益权,本案中王某之父可领取3万元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