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民商专题 |本站动态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媒体之声 |刑事综合 |站长相册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公司律师 |公司综合 |律师文集 |特别专题 |债权债务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远东风采 |股权转让案例 |法治前沿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民商综合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雅虎 电信114 搜狗 新浪 网易 腾讯SoSo 中搜 MSN tom

离婚影响保险受益权吗?[1998]

发表时间:2008-9-14 22:04:00 来源: 作者:


【案情介绍】

  被保险人王某(小学生)于1998年6月由母亲为其投保了儿童平安健康保险,保险金额为3万元(意外死亡情况下),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王某的父母于1996年离异,王某与母亲一起生活。

  1998年10月20日王某与母亲乘车途中发生车祸,母子二人双双身亡。根据少儿平安健康险条款的规定,属于保险责任,应给付平安保险金3万元。几乎同时,被保险人王某的外公与其生父各自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该笔保险金,遂引起争议。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由于夫妻离婚、投保时又未指定受益人而导致出险后受益人不好确定的纠纷案。要合理确定谁具有保险金领取权,需要运用到《保险法》、《婚姻法》和《继承法》三方面法规。

  我国《保险法》第63条规定:“(人寿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继承法》第10条则规定:“……被继承人的父母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而《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失之后,他们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消失。因此,本案中王某之父才是唯一的顺序继承人,享受保险金额领取权。保险金应给付王父。

  但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的处理意见并非是简单照搬法条所得,而是还要经过对案情中一些细节的认真分析。其中母子二人的死亡顺序是一重要情节,由于按寿险理赔中“多人同时出险(无法确查)即假定为年幼者后死亡”的基本原则,保险公司认定王某后死亡,王母先死亡而不能做为继承人,王父才可以全额领取保险金。若假设二人死亡顺序并非如上所述,而是相反,即王某先于其母死亡,则保险金就如此赔付:王某的父母享有相等的继承权,王母领取一半保险金的权利又因为她的死亡而转由她的父母(即王某的外公,外婆)继承。由此,则王父、王某外公可各获保险金15000元。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夫妻离婚后,在对子女的保险受益权上双方都不受影响,享有平等的受益权,本案中王某之父可领取3万元保险金。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受邀作客广西交通台谈醉驾入刑
·2010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官方公布标准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引发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
·熊潇敏律师接受《南国早报》采访点评无期限租
·外地人请南宁律师特别专题
·律师执业规划杂想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小区内小车 熊律师点评:楼上漏水
熊律师点评:过年回家 熊律师点评:一堵围墙
热点文章
 
·已婚男老师上网征婚 女白领初见他就失身
·男女开房做爱被旅店老板儿子偷窥 
·海口一镇委副书记 被曝抢农民老婆做二奶
·广西一公司因非法窃取商业机密 被判赔款238万余
·狱中富商备受“照顾”以6套优惠商品房行贿监狱长
·七旬教授身陷艳照门 被敲诈15万后无奈报警
·为债务女子买凶杀自己 换千万理赔安家
·21岁女孩轻信网友被逼迫卖淫 为贞操从二楼下逃生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