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闫海霞
日前,平谷法院审理了一起妻子卖房,丈夫起诉房屋买卖无效的案件,法院支持了丈夫的请求。
张某同妻子杨某在平谷有一处平房,房屋所有人注明为张某。2001年三四月间,杨某通过信息咨询服务部发布卖房信息。6月4日,杨某以其丈夫张某的名义与赵某签定了卖房协议,以10.7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赵某,赵某当即交付了房款。后赵某对此房进行了装修,共花1.4万余元。在双方到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张某得知此事,遂向房管局提出他不同意出售此房,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杨某在未征得张某同意、取得张某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以张某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卖房协议、出卖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故杨某与赵某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双方应将依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互相返还,并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法院判决杨某与赵某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杨某返还赵某购房款10.7万元,赵某将房产返还给张某、杨某;张某、杨某给付赵某装修款1.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