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民商专题 |本站动态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媒体之声 |刑事综合 |站长相册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公司律师 |公司综合 |律师文集 |特别专题 |债权债务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远东风采 |股权转让案例 |法治前沿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民商综合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雅虎 电信114 搜狗 新浪 网易 腾讯SoSo 中搜 MSN tom

赵崇艳诉娄合领离婚一案[2003]

发表时间:2008-9-14 22:03:15 来源: 作者: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原民初字第726号

       原告赵崇艳,女,1973年4月7日生,汉族,现住原阳县 包厂乡赵厂村,(娘家)农民。

  委托代理人卢国珍,新乡市老龄委法律工作者。

  被告娄合(河)领,男,1968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原阳县官厂乡张守仁庄村,农民。

  原告赵崇艳与被告娄合领离婚一案,原告于2003年8月13日提起诉讼,同年8月20日作出受理决定,21送达开庭传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崇艳及代理人卢口珍,被告娄合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作出受理决定是8月21日送达开庭传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崇艳及代理人卢国珍,被告娄合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崇艳诉称,199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在官厂乡政府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并举行婚礼。1998年生一男孩叫娄双斌。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刚结婚三天就大吵大骂,1997年因经常吵骂,没有共同语言而分锅吃饭,而后原被告的感情一天不如一天。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婚前财产为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等。

  被告娄合领辩称,我们婚后感情较好,后因家务琐事双方不和,与父母分家独立生活,从此感情一般,我没有打骂过原告,我认为不属于感情破裂,不同意离婚,如果判决离婚我有以下请求:1、儿子娄双斌由我抚养,庭审时辩称,不让原告负担抚养费;2、要求退部分彩礼;3、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婚后共同财产等。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赵改妮的出庭证言,以证明原告挨打感情破裂。庭审中被告对证人证言以婚生小孩不是原告带大的提出异议。双方对结婚时间,儿子的出生时间均无异议。

  根据双方陈述与证据证实,可以确认以下事实:原告赵崇艳与被告娄合领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96年10月2日在官厂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1998年3月22日生一男孩叫娄双斌现随被告生活。原告的婚前嫁妆:一套四组合大立柜、一个迎面柜、一个条几柜、一台海棠牌双缸洗衣机、一台彩霸牌21寸彩色电视机、6条被子(不含原告拿走两条),婚后共同财产:900市斤小麦(价值450元)两个小猪(价值100元)。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子,被告承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婚后财产共同分割,被告以不同意离要求抚养儿子,不让原告支付抚养费等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附条件同意离婚,表明被告对原告已丧失信心,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婚生儿子的抚养,虽原被告均要求抚养,但该婚生儿子一直随被告生活,本着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判归被告抚养对其成长有利。被告表示不让原告承担抚养费。本院不持异议婚后的共同财产,(900市斤小麦、两头小猪)不再分割,归被告所有。原告的婚前财产,按查明的事实,应归原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经合议判决如下:

  -、原告赵崇艳与被告娄合领离婚:

  二、婚生儿子娄双斌随被告娄合领生活,生活费、教育费自理,原告赵崇艳有探望权。

  三、原告的婚前财产有,一套四组合大立柜、一个迎面柜、一个条几柜、一台海棠牌双缸洗衣机、一台彩霸牌21寸彩色电视机、6条被子归赵崇艳所有。

  四、驳回原告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其它费350元,邮寄费48元,共计448元,原被告各承担224元,原告已予交的不再退回,待执行判决时,一并执行给原告。

  本判决生效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结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韩守霞

                  审判员    陈银福

                  审判员    陈秀文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苗 伟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受邀作客广西交通台谈醉驾入刑
·2010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官方公布标准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引发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
·熊潇敏律师接受《南国早报》采访点评无期限租
·外地人请南宁律师特别专题
·律师执业规划杂想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小区内小车 熊律师点评:楼上漏水
熊律师点评:过年回家 熊律师点评:一堵围墙
热点文章
 
·已婚男老师上网征婚 女白领初见他就失身
·男女开房做爱被旅店老板儿子偷窥 
·海口一镇委副书记 被曝抢农民老婆做二奶
·广西一公司因非法窃取商业机密 被判赔款238万余
·狱中富商备受“照顾”以6套优惠商品房行贿监狱长
·七旬教授身陷艳照门 被敲诈15万后无奈报警
·为债务女子买凶杀自己 换千万理赔安家
·21岁女孩轻信网友被逼迫卖淫 为贞操从二楼下逃生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